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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一张“北京卿欢国际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业决策公告”在网络流传,引发网友讨论。
内容显示如下:“卿欢国际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于内部管理及发展战略需要,经董事会决议,现就本公司未来商业合作范围公告如下:自即日起,本公司及旗下所有分支机构,将不与"程青松"、"李明(艺名:极光光)"、"姚洋(艺名:高泰宇)"三位人士建立任何形式的商业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影视、综艺、音乐、商务代言、宣传推广等活动)。此决定为本公司独立的、前瞻性的内部商业决策,不针对任何第三方,亦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评价。本公司此前与上述三位人士均无任何业务往来及纠纷。此公告旨在明确本公司商业边界,提升市场合作效率,避免外界误解。”
企查查显示,确实有这样一家公司,成立于2024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制作、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电影摄制服务等一般项目,以及建筑劳务分包、出版物零售、演出经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等许可项目。
目前关于该公司没有太多公开信息,但这则公告提及的三位人士,被网友质疑与坠楼而亡的演员于朦胧有关,被指出现在于朦胧出事前饭局上。目前程青松已经发文否认。由于目前没有信息显示该公司与三人存在何关联,该公告也被质疑有蹭热度之嫌。记者拨打电话联系该公司了解情况,对方未接听。
采访中,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李士强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并未要求非公众公司对经营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披露,同时,我国法律也未禁止其披露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因此,对于非公众公司是否向社会公众披露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是企业的自主选择。但非公众公司在选择披露其经营中的特定信息时,应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的诚信原则,避免因其行为给公众、其他市场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造成损害,否则,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家文娱公司是否与某些特定的艺人合作,完全是其自主的经营行为,他人无权干涉,但如果其将这一决定向公众公开,不管其出发点是什么,单从结果看,此行为可能对这些艺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不利影响。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涉事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值得认真探讨。演艺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业者有严格的要求,任何负面事件都可能断送艺人的职业生涯,希望相关从业者遵循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谨言慎行,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视频剪辑 赵晨
校对 胡妍璐
更新时间: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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