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赤峰公积金对现有部分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本次调整包括“商转公”贷款、购买平房办理提取、贷款及被判刑人员提取公积金三项业务。主要优化内容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业务
(一)政策修改
1.在申请“商转公”业务计算贷款金额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银行剩余本金余额及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
2.取消《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九条“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公积金贷款条件审定的贷款额度和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低值”和第六章第十二条“商转公贷款业务二手房价格取值问题”的整条规定。
3.取消《关于调整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赤住公发〔2024〕26号)第二条“商转公”贷款额度限制条件:
(1)多层不超过两年,高层不超过三年的,按商品房购买合同价核算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商品房购买合同审定的贷款额度和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低值;
(2)多层超过两年,高层超过三年的,按当前执行的房屋评估价核算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评估价核算的贷款额度和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低值。
(二)政策解读
此次政策修改,职工在办理该业务时,不再限制转现房商贷的办理时间和二手房商贷的房屋评估价值,解决了部分商贷借款人因房屋评估价低,公积金贷款额无法全额偿还商贷余额的问题,能够有效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让更多缴存人从中受益。
二、购买平房办理提取、贷款业务
(一)补充解释
1.所购存量房(平房)需具备合法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土地性质应为国有,且房屋用途明确为住宅。在办理租房提取、贷款时此类房屋计入房屋套数;
2.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购房款总额,贷款金额不得超出购房款总额的80%。购房款总额的确认方式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合同”的购房总价款或购房发票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购存量房(平房)的评估价格中的低值进行确定。
(二)政策解读
对于缴存人而言,若购买的平房具备合法产权证明,土地性质为国有,且房屋用途明确为住宅,即可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所需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一类储蓄卡。
三、判刑人员提取公积金业务
(一)政策修改
缴存职工在职期间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已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无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二)政策解读
政策修改后,被判刑人员家属在代办缴存人销户提取业务时,不再需要经过公证处公证。所需材料变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原件、终止劳动合同书原件、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提取人承诺书、缴存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知晓并授权提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提取人名下一类银行储蓄卡。此政策调整简化了被判刑人员公积金提取的材料,为相关人员及其家属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来源:赤峰公积金发布
更新时间: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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