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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本区某小吃店检查时发现,其在对外销售西式快餐的过程中,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吸管。根据产品标签显示,该塑料吸管的材质标称为PP(即聚丙烯),属于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经统计,该店中查获3630根不可降解塑料吸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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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固废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案是《固废法》实施后,本区查办的首个案由为违法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对行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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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餐饮打包外卖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同时,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全市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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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明确了生产、销售环节分阶段禁限要求。至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 21661 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本市塑料生产企业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医疗器械除外);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至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下阶段,区市场监管局将结合部门职能,重点加强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执法检查,消费者如发现类似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直接拨打热线电话1234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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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标准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

1.塑料购物袋的定义:以通用塑料树脂为主要原料制得的,具有提携结构,在销售、服务等场所用于盛装及提携商品的袋制品。

2.塑料购物袋的分类:按照是否接触食品,可以分为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与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

3.塑料购物袋的标志和名称:共分为3类,可回收再利用、不可回收再利用和含回收再利用塑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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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沈俊

编辑:张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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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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