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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公安部“断卡”专项行动精神,严厉高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7月31日至8月8日期间,玉州警方加力推进“断卡”行动,共行政拘留8名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
01 为了450元佣金,两男子被拘留
去年3月份,玉州区城北街道的王某聪找到同为城北街道的周某(男,30岁),声称“用你的银行卡帮我收一笔钱,到时候给你佣金。”虽然隐约觉得其中必有蹊跷,但在利益驱使下,周某还是答应了王某聪。随后,一笔2.7万元的款项转入周某的账号,周某依照王某聪的吩咐,留下450“佣金”后把剩余的钱款转给了王某聪。
周某
尝到甜头后,周某把这一“美差”介绍给朋友周某彬(男,35岁,城北街道人),并说“绝对安全”。周某彬怀疑是用于做不法勾当,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也答应了。后来,周某彬用自己的银行卡帮王某聪收款2.6万多元,获利400元。
周某彬
没多久,王某聪和同伙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今年7月28日、29日,周某、周某彬先后被玉州分局网安大队、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
02 经不住诱惑,他出卖两套卡而被抓
去年的某一天,玉州区玉城街道的陈某桂(在逃)找到同村的陈某(男,22岁)问,是否有多余的银行卡、电话卡,他以每套500元的价格收购。陈某意识到陈某桂是用于诈骗活动,当时并没有答应他。过了几天,陈某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答应了陈某桂,并卖了两套卡(每套含银行卡、电话卡各一张,U盾一个)给他,获利1000元。7月31日,陈某被玉州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03 出租微信号、支付宝号,男子被拘留
2020年12月中旬至2021年7月中旬期间,容县的杨某将自己的微信号、支付宝号出租给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利六、七千元钱。7月29日,杨某被玉州分局网安大队民警依法传唤。
8月1日,北辰派出所抓获鲁某。
8月2日,刑侦大队抓获梁某;网安大队抓获韦某。
8月3日,东岳派出所抓获古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上述8人已被玉州警方行政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图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在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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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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