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月实施

9月27日上午,邯郸市召开《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人大常委会一级调研员张剑军同志介绍了《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陈平同志介绍了《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海平就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讲话。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林同志主持。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月实施


一、立法背景

为应对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挑战,市委、市政府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着力解决以PM2.5和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大气污染问题,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邯郸市大气环境质量有了明显地提高。为了巩固来之不易的治理成果,使今后的防治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有必要在结合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和总结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制定过程

条例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立法协调会、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专题协调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建议及多次集中修改,于2019年12月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法规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首先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对条例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2020年10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然后市人大法制委又多次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议和征求意见会议,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听取了环保专家和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和细化。2021年6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该条例。2021 年 7 月 29 日省十三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条例已于2021年8月18日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依据和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部委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是结合邯郸实际,对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六条。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大气质量责任人、主管部门、资金保障和监管以及网格化管理制度;第六条至第二十条,根据实际需要对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进行细化和规范,并有部分地方特色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所涉部分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规范;第二十五条,结合邯郸实际,对冀南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所管辖区域的管理进行细化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施行日期。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和审计监督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涉行政部门和单位众多,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但更多的具体工作需要由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去具体实施。因此,条例第四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加强整体统筹协调,建立统一的监管治理体系。同时,财政投入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了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条例第四条还规定了一方面要保障好财政投入,另一方面还需要审计部门加强监管,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使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关于调整能源结构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规定

邯郸市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全国大气污染重点城市,作为老工业基地,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势在必行。条例第七条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清洁能源保障情况,有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区域,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


(三)关于加强建筑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逐步推进,建设项目施工也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对城镇居民的生活影响很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规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以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先期介入制度,使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及早掌握相关信息,以多措并举实现部门监管的无缝衔接和对建筑扬尘污染的防控。


(四)关于向乡镇下放行政处罚权等相关规定

根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已决定将条例中关于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了积极推进和配合权限下放工作,方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直接适用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尚不能有效承接行政处罚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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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 陈平表示,“十三五”期间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圆满收官,大气环境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为确保今年“退后十”还需继续加力攻坚。《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不仅为绿色发展按下“快进键”,更针对邯郸市目前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严峻形势,在诸多措施制定方面凸显了地方特色,为邯郸市蓝天白云搭建起“法律屏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供了有力支撑。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确保《条例》更好贯彻执行,市环保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条例》宣贯培训,做好企业普法

该局将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严格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重点强化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员的多方位、多途径培训指导,确保准确理解、掌握、运用《条例》。借助新媒体平台,采取多种宣贯形式,对《条例》进行宣传宣讲,增强社会各界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了解和认知。一方面做好《条例》出台后的多元化解读,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加大曝光力度,梳理、曝光一批违反《条例》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使守法意识深入人心。


二、立足大气治理现状,贯彻落实《条例》精神

在今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我们将加强《条例》运用,强化法律的硬约束作用,充分发挥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在污染治理中的导向作用,坚决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坚决做到依法治污。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完善配套制度制定,架好法律规定与工作落实之间的连接桥,保障《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二是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执法,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加强对县(市、区)工作指导。全覆盖走访县(市、区),强化督导帮扶,深化县(市、区)对《条例》的理解和贯彻落实,助力企业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三、围绕重点空气指标,持续攻坚发力

截至今年9月25日,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62,PM2.5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PM10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优良天为173天。综合指数、PM2.5、优良天等各项关键指标均为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今年,我局将紧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深入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十四五”规划高起点开局,为建设美丽邯郸做出应有贡献。


一是围绕O3强化VOCs治理。加强重点时段管控,着力削高值、控临界值。利用红外成像检测仪、VOCs便携式检测仪,严查跑冒滴漏和旁路偷排偷放。在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集中开展烧烤清理整治,清理露天烧烤和室内木炭烧烤,严查油烟污染排放。


二是围绕CO强化钢铁企业治理。加快剩余14座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8座100吨以下转炉关停和邯钢老区退城整合,邯钢老区一座2000立方米高炉及配套生产设备采暖季前关停。聘请专家团队逐企业制定煤气平衡和CO管控方案,严防CO放散。在不利气象条件特别是西风传输影响下,采取应急措施,使CO排放量削减5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县级干部驻企分包,对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人严格追责问责,对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严惩重罚。


三是围绕SO2强化燃煤污染治理。工业企业重点管源头、治末端,采暖季前,邯钢老区完成供暖热源替代,武安市钢铁企业按要求与城区居民供暖脱钩。已停产的106家砖瓦窑企业,严格执行“两断三清一注销”标准,严防偷开偷排,重点区域保留的砖瓦窑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B级及以上的,9月1日起不再分配生产负荷。对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脱硫治理工艺集中实施提效升级。散煤治理重点抓替代、防复燃,10月底前,完成平原地区6.59万户清洁取暖扫尾,开展千人入户查散煤行动,严防散煤复燃。


四是围绕PM2.5强化工业企业减排治理。①以“证”为“本”,在完成全部687家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后”核查基础上,对全市钢铁、焦化、白灰、砖瓦窑、岩棉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质量进行现场核查,监督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②开展涉气企业集中排查,对使用动力电的企业逐一筛查,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发现漏报瞒报的,对排查单位责任领导先停职、后调查问责。③对工业炉窑等高架源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和“邯郸限值”要求。制定不利气象条件下精准减排措施,减少排放总量。④争创A、B级和示范引领企业,9月底前,重点区域的工业企业全部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要求,年底前,B级及以上和示范引领企业数量达到绩效分级企业总数的10%。


五是围绕PM10强化扬尘等面源污染治理。统筹“九尘共治”,加强全行业督查、全时段管控、全方位治理。严格落实精细化管控方案,管控成效每周一评估。提前安排部署,做好秋收禁烧工作。


六是围绕NO2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督导重点用车单位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推进日用车10辆以上重点用车单位安装门禁系统。(冯 涛 张红军 邢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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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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