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清收不良贷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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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平稳加速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3号)和《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阴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阴政办发【2017】4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21年5月31日之前在华阴市农村信用社有自借或担保的到期、逾期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不良贷款清收对象。

二、自通告之日起,各相关债务人(担保人)在六十日内务必主动到原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对农村信用社催收后仍未按规定时限归还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华阴市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四、对拒不归还逾期贷款的,将由市农村信用社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执行,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司法拘留,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新闻媒体连续曝光,司法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限制其坐飞机、乘高铁、购买不动产、购买非经营车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对其出国出境和从事高消费活动等方面进行制裁。

(二)由市信用联社、市场监管、住建、公安等部门在办理金融业务、税务登记、房产车辆过户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支付令,将加大执行力度,依法采取查询、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拍卖资产等强制手段予以清收,并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有能力归还、隐匿、转移资产者和经常从事高消费活动的借款人或者想方设法拖债、赖债、逃债、废债、恶意骗贷的借款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依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履行其协助义务。

特此通告

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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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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