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山县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移风易俗、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豫办〔2019〕18号)、中共光山县委办公室、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光山县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光办〔2020〕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就全县范围内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1日零时起,县域内亡故人员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化。是少数民族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提倡实行火化和节地生态安葬。遗体火化后,县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亡故人员遗属惠民殡葬补贴。

二、鉴于县乡两级公益性公墓正在规划建设中,允许采取骨灰择地深埋、不留坟头或免费暂存县殡仪馆等方式节地安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

三、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享受财政供养人员要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带头执行殡葬政策规定,文明节俭办丧,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亡故后必须实行火葬。其遗属持《火化证》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丧葬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无《火化证》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予以严肃问责,取消涉事人员所在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四、不享受国家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亡故后,按规定遗体已进行火化并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享受惠民殡葬政策补助。

五、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配偶和直系亲属丧葬事宜,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备,所在单位和丧事主办者相互配合,积极主动与殡仪服务机构取得联系,安排有关火化安葬事宜,带头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对在丧事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其所在单位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在全县各级医院亡故人员,医院必须第一时间联系县殡仪馆,由殡仪馆负责接运尸体并进行火化,任何社会车辆均不得拉运尸体,否则以非法营运加重处罚。交通事故的尸体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后一律实行火化,亲属凭公安交警部门开具的证明和火化证到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办理善后事宜。

七、严禁违法占地散埋乱葬和建坟造墓。一经发现,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八、严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棺材及其他土葬用品。对违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查处。

九、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0376-8562638。

十、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光山县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


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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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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