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黑龙江省将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年申报、一次缴纳”

来自黑龙江省税务局的消息,近日,黑龙江省税务局持续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出台《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并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减少市场主体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公告》中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黑龙江省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符合“按年申报、一次缴纳”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仍按原方式进行申报缴纳。公告实行后,当前规定将同时废止。

“以前我们奔波于全省,忙于各地‘以资抵债’房产项目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有时相关费用远远超过了税额本身。有了这项新政,我们纳税次数由96次减少到8次,节约费用可想而知。同时一次性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少了我们公司的资金占用,增加了公司的资金流,可以说是一举两得。”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公司财务人员丛晓辉说。

省局纳税服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合并征期举措是黑龙江省出台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6条服务措施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全国属于领先水平,将进一步压缩办税次数,缩短办税时间,节约办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合并征期后,原按月申报纳税人申报次数从每年12次减少到1次,减少了92%,原按季申报纳税人申报次数从每年4次减少到1次,减少了75%,纳税人申报缴税将更加快捷方便。(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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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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