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私信:
你好,阿赟,我们家兄弟三人,我排行老二,大哥分户的时候买了村里一户人家闲置庄基(带房),我在结婚分户的时候刚好赶上村里有宅基地申请指标,所以没花钱申请到了宅基地,老三(弟弟)和父母一起生活不牵扯分户问题。
一开始原本我是想自建房子的,但是媳妇生完孩子后,我决定拿盖房子的钱去县城买房子,方便以后孩子在县城念书,现在我申请到手的宅基地一直闲置,听人说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的,有没有这一回事情?
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由此可见,网友描述的实际情况属于第一条,也就是申请到了新的宅基地地块,却不愿意在其上进行自建房建设,有长期闲置的可能,这种情况下超过两年未进行自建房建设的话,网友申请的宅基地就要面临由村集体收回。
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此可见,在我国没有土地私有制(全民共同拥有),土地类型只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享有在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力,也就是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既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作为农民集体来说,自然有权利对长期闲置的空宅基地进行收回,而有些农民所认为的“宅基地属于自己长期占有的土地”显然是错误的认识。
这个问题暂且不谈背后的法律条文规定,就从村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出发来回答。
在一个村集体内部,如果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到新的宅基地却长期闲置不进行自建房建设,那么这块空宅基地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这就会直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因为需要宅基地进行自建房建设的不止一家。
比如张三和李四先后申请新的宅基地用于自建房建设,村里刚好只有一处宅基地指标,张三申请在前获得了指标,李四就只能暂时搁浅建房的计划,可是张三之后长期不对申请到的宅基地进行自建房建设,张三的行为就属于占用公共资源,超过两年的时间后,这处宅基地指标就由村集体收回,这样就能分配给李四用于自建房建设,把宅基地真正给到有建房需要的人。
说句俗话申请到宅基地却不进行自建房建设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这种行为自然是不被允许的,农村宅基地是为了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居住保障的土地,申请到了却不用,自然意味着不需要,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让给村集体内其他经济组织保障建房需要。
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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