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 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新闻发布会

公开听证 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新闻发布会

“公开听证 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记者 宋建军 摄

长城网6月8日讯(记者 宋建军)6月8日上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公开听证 让公平正义看得见”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市检察院近年来检察听证工作的经验做法、检察听证室建设情况等;同时对公开听证工作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依法落实司法公开要求,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更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力实践,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关注。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公开听证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及“一把手”工程,始终把公开听证作为提升司法透明度、赢得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赢公信”理念,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积极主动适用公开听证工作机制,形成了“一把手”推进、常态化开展、规范化运行的工作模式,不断提升公开听证执行力、公信力和影响力。

今年以来,唐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公开听证案件249件,其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5件、拟不起诉案件133件,审查逮捕案件18件、刑事申诉55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30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件、公益诉讼案件4件,司法救助案件3件。

典型案例发布:郭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检察听证、“审、听、问、议、释”流程、检察温情、司法公正

【要旨】

办理检察听证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汇聚各方意见,综合评议观点,结合具体案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作案时18周岁,系在校大学生。

2019年11月30日,甄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以人民币2400元向郭某某出售一只豹纹陆龟,甄某某(另案处理)将该豹纹陆龟送至天津市某中学门口交给郭某某,2020年5月26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员在郭某某家中查获该豹纹陆龟。经鉴定该物种为豹纹陆龟,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

2019年12月26日甄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将一只苏卡达龟以人民币8000元出售给郭某某,甄某某(另案处理)将该苏卡达龟送至天津市某中学门口交给郭某某。2020年5月26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员在郭某某家中查获该苏卡达龟。经鉴定该物种为苏卡达龟,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因案制宜,召开听证会,助力提升检察工作水平。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郭某某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其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承办检察官了解到郭某某日常表现良好,无不良恶习,对于购买的动物无出售牟利的想法亦无伤害的想法,且郭某某学习成绩优异,刚刚通过高考考取了某知名高校,成为了一名大学生,即将开启新的人生旅程,如对其适用较严厉的刑罚制裁将会影响其今后的人生道路,对其家庭也会造成严重的打击。综合考虑,承办检察官决定于2021年3月24日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

多方评议,借助听证平台,扩大听证正向效应。邀请人民监督员、办案人员、当事人、律师等参与公开听证会,并提前向听证员介绍案情、证据情况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保障其全面准确掌握案件情况,客观公正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同时, 承办检察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为在校大学生,且系学生干部,成绩优异,参与听证来回路途遥远,在不耽误其学业的前提下,承办检察官积极协调各方时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做到有理、有据、有情。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感受检察温情。

优化程序,试行“五步法”助力阳光检察,增强检察办案透明度。审即会前人民监督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充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听即人民监督员当面听取了案件承办检察官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介绍,拟处理意见。分别听取了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问即人民监督员围绕关键问题对案件承办检察官、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并得到一一回应。议即人民监督员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闭门评议并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意见。释即释法说理环节,承办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进行法理交融的分析,犯罪嫌疑人当场表示认罪悔罪。

创新模式,延伸检察触角,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开展“检察听证+犯罪预防”工作。为帮助嫌疑人顺利回归家庭,重返校园,承办检察官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无痕”回归社会,“检察听证+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是该院认真落实上级院工作指示精神,积极创新犯罪预防工作思路的一次重要尝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并非简单就案办案,而是真正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全面对涉案在校大学生展开犯罪预防。

【典型意义】

一是召开听证会议,促进案件办理。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且检察机关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促进案件依法公平公正办理。

二是创设五项流程,提供履职保障。听证设立“审、听、问、议、释”流程,试行“五步法”助力阳光检察,让人民监督员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仅为《河北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施办法》落地生根、人民监督员充分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全程留痕。

三是强化外部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在办案中聚焦提升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公开听证作为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形式,推进公开听证常态化,有效建立起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规范了司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案件听证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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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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