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多家农家乐生态园被拆除,乡村旅游该何去何从?

近日,博白镇绿珠村五里堂田园风光和东平塘龙山庄等多个景区的建筑连连被拆,引起了博白人的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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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堂田园风光拆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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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塘龙山庄拆除现场)


对于这些建在农家乐和生态园内的建筑,为什么要拆呢?很多人都有疑问,国家正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和实施乡村振兴计划,使得农家乐和生态园在广大农村遍地开花,这本应该是好事,可如今似乎要“一刀切”,这不是自相矛盾了吗?小编想跟大家说的是,国家的政策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违建所以被拆,这里面主要涉及到一个“大棚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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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央视曝光北京昌平、山西秦岭等地农业大棚变身私家庄园等问题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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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2018年9月14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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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于是,一场专项整治“大棚房”问题的统一行动迅速在全国各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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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连日来,博白多个农家乐和生态园因违法侵占基本农田,在全国统一部署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遭殃。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解一下国家的相关政策,免得各位因触碰红线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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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为什么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一是“大棚房”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违章建设,改变了土地性质,破坏土壤生态,阻碍了农业生产。

二是“大棚房”非法转卖、以租代售后,使农民失去了耕地,生活失去保障,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是“大棚房”占用大量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重冲击我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国家对于违法用地、占地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但是这些年出现一种乱象,相信大家也有所了解,一些企业、个人、组织等借助农业建设为名堂,违法使用耕地甚至破坏永久农田进行商业活动建设或非农业建设,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功能,农用耕地是我们非常珍贵的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对于触碰耕地红线的,将会被严厉处罚,这个不用质疑。国家全力整治大棚房,相信不少农民朋友关心“大棚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哪类大棚房要清理整治?哪些可以不用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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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问题认定标准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

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3、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4、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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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

1、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3、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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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其他情形 :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附属设施占地5%,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8米宽),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以上各类建设包括地面直接建设和架空建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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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入清理整治类:

1、农民自建自用房;

2、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农村文化礼堂、村两委办公场所,农村道路、农村公园、广场、农村停车场、体育设施、学校、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

3、宗教用地,殡葬用地;

4、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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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问题整治标准

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分为以下五类情况

拆除类

1、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

2、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体闲娱乐设施的,坚决拆除。

3、对于改变日光温室耳房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坚决拆除。

4、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设施坚决拆除。

5、将原养殖圈舍,改造用于工矿仓储等经营活动,或者直接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坚决拆除,恢复农用地用途。因政府原因或养殖户自身原因弃养的,依法妥善安置。

整改类

属于设施农业的,以下六种情形必须整改:

1、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必改;

2、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必改;

3、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必改;

4、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必改;

5、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6.、共它需要整治类型。

以上整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管理。

完善手续类

1、符合 [ 2014127 ] 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手续不完善的,完善手续。

2、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真正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违法的,查处到位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大事上报省市审定,依法完善手续。

其它情况、一事一议类

对重大的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向省上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请示和确定整治方案。

严肃查处

1、追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必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追缴。对前期发放的涉农资金补助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的农业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进行调查甄别,确认将扶持资金用于违建的,由农业、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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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整治整改后的土地如何处理?

按照《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査抽验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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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耕地上“种房子”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新华社消息,从2018年9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在全国组织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来,截至2019年3月17日,全国共发现“大棚房”问题16.8万个左右,涉及占用耕地13万亩。按照原计划,专项行动持续时间是2018年8月至12月,但后来又延期至2019年4月。

3月17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河南调研时强调,人多地少是我国基本国情,必须严守耕地红线,给子孙后代留下发展空间。

据了解,此次整治行动最主要的目的是整治农地非农化乱象,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发展设施农业,要清楚边界、政策、底线,不能在耕地上“种房子”。

为什么全国各地都有这么多“大棚房”问题的存在?

先来看看这些被拆除的休闲旅游设施究竟犯下什么样的“原罪”?

不妨看看这两个文件:

2010年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规定: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14年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规定: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遗憾的是,虽然文件规定的很明确,仍然有不少投资者在进行休闲旅游设施建设时,经常借建设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打擦边球,没有真正做到 “农地农用”, 加上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对于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投资者进行非农建设时并没有及时制止,导致这种“擦边球”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愈演愈烈。

大棚房整治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往后怎么办?

大棚房本身属于钻土地管理的空子,改变耕地性质而修建的以营利为主的房屋,严格来说,大棚房属于违建,被拆除整治才是农民之福。而休闲农业最本质的特点和优势是让人们亲近大自然,如果脱离了这个本质,搞违建大棚房能振兴休闲农业吗?!其实,投资者只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不要在耕地上建房子一般是没问题的,如果确实有需要,按照相关政策取得批文再建 ,那才是万全之策。(博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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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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