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宗亲组织敲诈勒索,一批涉恶分子被公诉

6月20日上午9时,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林等8人涉嫌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一案。本案由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院长陈文萍担任审判长,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约20多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通过宗亲组织敲诈勒索,一批涉恶分子被公诉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7年,以被告人周某林为核心,被告人周某辉、周某至、周某亮、周某强、周某文、周某湖等为主要成员的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马水村某组村民,通过宗亲姓族的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本小组同梧州市倒水镇某林场(以下简称林场)存在“权属争议”为借口,以挖烂山路等方式阻挠被害人采伐、运输林木,并向承包林场林木采伐的被害人索要所谓的“山根钱”两起,共计现金人民币31.2万元。

2017年12月,为了阻止钱某等人采伐、运输林木,被告人周某林纠集被告人周某年、周某辉、周某至、周某亮、周某强、周某文、周某湖等人带领本组村民持锄头威逼徐某停止施工,并将其钩机玻璃砸烂,将沙、水灌入钩机油箱。

2018年9月至11月,该团伙还多次通过阻挠钩机施工、拦路、毁路、打砸伐木工人生产、生活物品等方式阻拦伐木承包商钱某高等人开展林木采伐、运输工作,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277元。

通过宗亲组织敲诈勒索,一批涉恶分子被公诉

八名受审被告人

通过宗亲组织敲诈勒索,一批涉恶分子被公诉

观摩庭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林、周某年、周某辉、周某至、周某亮、周某强、周某文、周某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林、周某年、周某辉、周某至、周某亮、周某强、周某文、周某湖多次任意损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林八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共同犯罪。上述被告人以周某林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是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周某林八人既犯敲诈勒索罪又犯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庭审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就定罪、量刑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辩论。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归纳庭审争议焦点,并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后,合议庭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本案将择日宣判。(梧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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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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