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股东退出路径之一。也就是股东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向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受让方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原股东退出公司股东的一种方式。这里需要注意如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出现时,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此种情况不常见,但是确实为小股东提供了对其特定情形下退出权的保护。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减资
公司减资实质也是公司回购股权,但是减资需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且减资的程序较为复杂,因为涉及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愿意配合,且公司债务人数量不多且金额不高,可以考虑此种途径。
四、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情况下,需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有剩余财产,可以向股东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五、破产清算
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公司、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破产清算完毕股东也就能退出公司。破产情况下,股东一般没有剩余财产可以分配,如果存在未缴纳的出资,还应当进行补缴。
六、股东除名
股东除名是一种被动退出公司的情况,适用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也是一种被动退出方式。股东如果未能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可以对股东享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拍卖,从而导致股东退出公司。
页面更新: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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