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江市卫生健康局在晋江市政府官网发布2021年10月份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详情如下:
2021年10月份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表(一)
1
案件名称:晋江市梅岭街道蔡厝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案
处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
2
案件名称:晋江市月明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3000元
3
案件名称: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80000元
4
案件名称:晋江市陈埭中心卫生院高坑村卫生所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案
处罚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处罚内容:罚款3000元
5
案件名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第四卫生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及允许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案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5000元
6
案件名称:李冬生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案
处罚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警告
7
案件名称:晋江市陈埭镇高坑村第二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及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2000元
2021年10月份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表(二)
1
案件名称:晋江灵源李林综合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及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30000元
2
案件名称:张青青非医师行医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内容:没收物品;罚款20000元
2021年10月份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表(三)
1
案件名称:晋江市金井镇新市村第四卫生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
2
案件名称:曾棠埭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3
案件名称:晋江市深沪镇南春社区第三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30000元
4
案件名称:晋江池店吴爱华中西医结合诊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0000元
5
案件名称:晋江市安海镇兴隆鑫商务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
6
案件名称:晋江市永和镇美娇理发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警告
7
案件名称:晋江市永和镇阿开美发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警告
8
案件名称:晋江市五里尚轩美发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警告
9
案件名称:晋江池店博仕口腔门诊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及允许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案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3000元
10
案件名称:晋江市梅岭仁光游泳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500元
11
案件名称:郑永昶非医师行医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
12
案件名称:晋江市青阳贵豪旅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警告
13
案件名称: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第三卫生所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案
处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
14
案件名称:戴国良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2500元
来源 | 晋江政府网
编辑 | 陈月燕
审核 | 黄昌木 张镇业 陈美芳
页面更新: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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