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跳江致救人者溺亡”,被救者就该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跳江致救人者溺亡”,被救者就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叶金福

见义勇为跳江救人,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这种情况下,被救者是否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江津区法院在该市首次适用《民法典》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宣判了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6月10日《工人日报》)

据报道,2020年6月,李林与吴娴、程婷、梅平、吴波四名朋友共进晚餐后,前往码头玩耍。其间,吴娴与程婷因琐事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程婷一怒之下跳入江中。梅平、吴波二人见状,迅速将其救了回来。看着程婷被大家救上岸,吴娴也转身向江里跳。在一旁的李林见此情形,立即跳江施救。但怎奈李林水性不佳,与吴娴很快在江水中越飘越远。梅平、吴波也连忙下水救人,奈何离二人太远,只能作罢。后来,吴娴被人救起,李林却不知所踪。四人报警后,经数小时搜救,众人最终找到了李林的尸体。

痛失爱子的李林父母一纸诉状将四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李林的死亡进行赔偿。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李林父母认为,李林为了救助吴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被告应当全额赔偿李林死亡的损失。而吴娴等被告则认为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以说,“故意跳江致救人者溺亡”,被救者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法可依,有据可办的。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人因各种矛盾和纠纷,一时想不开而选择自杀时,往往很容易导致身边的救人者不幸献身。如果救人者献身而得不到被救者应有的赔偿,这显然会令救人者“白白献身”,而这也无形中会令见义勇为行为“越来越少”。可见,此次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故意跳江致救人者溺亡”一案作出被救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令,无疑具有一定的示范、借鉴和推广意义。

同时,这起“故意跳江致救人者溺亡”,被救者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也警示我们:故意自杀须谨慎,切莫既让救人者“献身”,又让自己陷入“官司”。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26

标签:义勇   江津   救人   民法典   有法可依   诉状   受益人   民事责任   爱子   见义勇为   受害人   重庆   被告   不幸   父母   体育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