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住酒店,总脱不开隐藏摄像头的阴影,很难抓到始作俑者,酒店也不愿负责。近日,湖南衡阳的唐女士也遭遇了类似事件,结果依然是酒店也喊自己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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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唐女士因工作出差入住了湖南郴州的临武国际大酒店。
无意中,她发现自己所住房间有一枚针孔摄像头正对着床拍摄。报警后,在警方的协调下,酒店给她安排了另一个房间。
让人毛骨悚然的是,她新更换的房间内也有摄像头!该摄像头也是藏在正对床的插电板里面,还正在运行着。
警方查看后发现,该摄像头里已有29G内容,拍摄了不少住客的一举一动。
该酒店连续两个房间都出现了隐藏摄像头,让入住酒店的客人隐私安全无法保证,按常理来说,酒店应该对此负责吧?
酒店方却叫屈:“我们酒店本身也是受害方,不知道摄像头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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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女士不是第一个隐蔽摄像头的受害者,临武国际大酒店也不是第一个为此叫屈的酒店。
在所有类似事件中,涉事酒店无一例外不是站在无辜者的角度,表示自己也不知情,自己也很受害。
特别是《哈尔滨日报》报道过的一例新闻里,警方发现涉事酒店多个房间都有针孔摄像头,酒店相关负责人却说摄像头只要不是他们装的,责任就不是很大。
甚至,该酒店负责人还声称,“郑州的酒店,里面80%都装有隐藏摄像头”,颇有一种法不责众、你奈我何之感。
酒店方不是自己安装的针孔摄像头,就能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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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只能说,所有认为摄像头是第三方安装,酒店就不用承担责任的负责人都是法盲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清清楚楚写着: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酒店方没有安装隐藏摄像头,但其对于顾客的人身和财产,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尽量保障顾客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否则,酒店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话说回来,现有的规定对于酒店方来讲也确实宽松了些,没有倒逼酒店加强管理自查隐藏摄像头。这方面的监管力度过小,导致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太低,执法成本过高,就起不到太大警示作用。
如果把发现摄像头的责任都推给客人,那没有排查隐藏摄像头能力的人都不敢去住酒店了。
慎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酒店隐私安全方面的监管,但凡在酒店发现隐藏摄像头,就追究酒店的责任,进行大额罚款并要求酒店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这样,才可能倒逼酒店行业重视隐藏摄像头的问题,而不是对此类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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