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出现的畸形产物,人口之间的贩卖,历朝历代是如何对待的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虽然说天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奔波,但这都是正常的,人不都想生活得好一点。然而有一些人,他们为自己利益的奔波,却称得上是丧尽天良。虚假广告的发布者、chuánxiāo、dú贩子都属于这一类人,后两者害人不浅,有不少人因为这个家破人亡。

但要说什么职业最可恨,人贩子也应该位列其中,他们为了暴利铤而走险。以暴力、欺骗等手段拐卖人口,在他们眼中人=N个器官=钱,典型的以别人的血来暖自己。根据有数据统计,每年全球有300万人失踪,或死亡或贩卖。小孩被贩卖后,少数会当做自己孩子抚养,多数被卖到陌生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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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贩卖后,可做生育机器,男性被贩卖都可做压榨劳力。任何人被贩卖都是为了谋利,针对可恶的人贩子,我国有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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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现代的法规,那么在古时候,历朝历代又采取了什么做法呢?首先,贩卖人口本就是封建社会时出现的畸形产物,至少在四千多年前便以出现。而古代的贩卖人口也不同于现代,现代是任何形式的贩卖人口皆属犯罪,不管贩卖者与被卖者的关系以及这件事的起因。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做法,可古代是封建社会,没有这类进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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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罪犯或者战场上的俘虏,又或者欠钱不还的平民、奴隶,在当时都是合法的。某种时候,帝王甚至下诏支持人口贩卖,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古人的生活没有现代好,比较贫困,有些人家里孩子生多了。没有办法抚养,让这种人家再养下去,必然要闹出人命。与其让孩子活活饿死,不如将孩子卖给有钱人家,指不定还能过上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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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口贩卖与拐卖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合法,被帝王们支持。但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贩卖人口,也就是如前面所言,通过暴力、欺骗等手段拐卖。那就是大罪,历朝历代都抵制这种行为,给予力度很强的打击。秦国与秦朝时期,对付这类人就一个字,斩!当然秦朝未一统之前,这一条只适用于秦国人,不可用在山东六国人身上。

到了汉朝,对这一现象比秦朝更为痛恨,不知是否与窦太后的弟弟曾被拐卖过有关。从汉景帝开始,在斩首之上又加了一条,那便是斩首后分尸。这算是给天底下人贩子的一个警戒,同时对购买者也有惩罚,前提是购买者知道此人为不正当手段购买而来。唐宋时期对人贩子的处罚直接分化,唐朝一面严厉打击,一面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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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如果人贩子将平民妇女送去为奴或当妓女,那就死翘翘了,如果卖给他人为妻便是发配充军。虽然宋朝皇帝在人们眼里都文绉绉的,但对人贩子,那也是毫不手软。问清奴仆买卖是否自愿、是否有身份证明再看严重性惩罚,不过如果是卖给了辽金西夏以上一切作废,直接杀。明朝的朱元璋对人口贩卖格外痛恨,《大明律》规定首犯斩首,从犯发配边缘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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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屡教不改者,就是有前科的,再次发配那就是无期。人贩子在边地死了,有儿子的,还要让儿子来替父赎罪。到清朝加了一条看人贩子是否有主动交代,自然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轻则杖责发配,重则无期或斩首。

从以上可看出古代的人口贩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合法的自卖、和卖、官卖,另一种是不合法的略卖(拐卖)。值得一提的是,前者也不是说卖就可以卖的,还得经过官方认证签署文书。并且如果是平民,会询问被卖人的意见,如果没有官方证明那就是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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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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