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在汉源湖非法捕鱼被汉源法院判刑




2人在汉源湖非法捕鱼被汉源法院判刑

1月29日,汉源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杨某军、詹某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军有期徒刑二年,詹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在对詹某东适用缓刑的同时适用了禁止令,禁止詹某东缓刑考验期间,在任何天然水域从事包括休闲垂钓在内的一切捕捞活动;同时,判令二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247272元。判决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书面道歉。
案件审理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汉源湖沿岸乡镇的村组干部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8日,汉源县人民政府发布禁渔公告,流沙河干流三交乡鹅颈项至流沙河与大渡河交汇口、大渡河干流小堡乡耍耍沟沟口至汉源与金口河区交界处白熊沟沟口的汉源水域禁渔,禁渔期为全年。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军与被告人詹某东伙同,多次在大渡河流域(汉源湖水域)采取网捕方法捕渔,所获渔获物销售给餐馆及个人,获款共计46026元。
2020年8月24日,詹某东邀约杨某军到大渡河流域(汉源湖水域)捕鱼。当日23时许,两人携带船只、鱼网、烧鱼机、外挂机、鱼桶、充氧机等捕鱼工具,从汉源县富林镇青富村境内雅西高速公路青岗嘴大桥下到大渡河流域(汉源湖水域)釆取电捕、网捕并行方法捕渔。 次日凌晨6时左右,被汉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公安局民警挡获,现场扣押渔获物花鲢、翘嘴、鲫鱼、武昌鱼、胡子鲢、草鱼、鲤鱼、黄辣丁共118尾,共重145公斤,并扣押渔网、桨、电鱼机等捕鱼工具。经汉源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杨某军、詹某东捕获的渔获物均属大渡河(汉源湖水域)一般野生物种。
法官说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杨某军与詹某东在禁渔时期,采用鱼网、烧鱼机等禁用工具,在大渡河(汉源湖水域)禁渔区,对一般野生物种进行捕捞,其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维护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关键时期。汉源法院将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同时呼吁大家,自觉当好长江“十年禁渔”宣传员、监督员,以实际行为,共同守护汉源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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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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