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10个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足以改变币圈行业,这个通知是里程碑式的行政指令,为什么这么说呢?相比于2017年9月4日禁止ICO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行政指令有什么区别呢?《通知》加入了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加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意味着什么?根据链卫士律师团队解读:这是对虚拟币的立法监管已经迈出了实质性一步。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草拟相关司法解释,将虚拟币行业的各种形态归纳入现有罪名的适用范围中,这样抓捕、审判和处罚相关项目将有法可依!
新政策解读
1、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定性为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我国对于区块链币圈企业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作了否定式的法律定性,只要有《通知》规定的经营行为,便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公、检、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列举了以下几种经营的企业:
(1)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
(2)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
(5)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
(6)代币发行融资;
(7)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
(8)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
(9)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10)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11)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同时,域外公司、域外服务器、域外账户无法规避犯罪风险!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3、
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后果自负
国家表达了法律对于虚拟货币投资的态度,如果公民参与了虚拟货币投资,那么由此产生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换句话说,用户参与私募,ICO,Defi,期货等各种虚拟币交易,均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有协议也是无效协议,赚钱和亏钱都不受保护。
4、全方位建立虚拟货币的工作机制、风险监测和处置
由中央到地方、由十部委到各个机构单位,我国的行政单位、司法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等,中国全部政府机关,进行全方位封杀虚拟货币的交易,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强化组织实施,由此可见,此次政策的必定会在短时间内全面实行。
页面更新:2024-05-04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