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专利法》未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但保护其生产方法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关于支持海南设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特区的提案》进行答复,指出现行《专利法》未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但对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给予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育种创新成果;将研究将植物类发明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可行性,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严厉打击侵害种业知识产权行为,鼓励支持原始创新。

现行《专利法》未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但保护其生产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3203号(科学技术类109号)

提案答复的函

谢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海南设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特区的提案》收悉,结合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林草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与作品、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并列的知识产权客体。在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方面,我国于1997年3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23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并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2015年修订《种子法》时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列一章。以《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配套规章为核心的保护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提案所提建议对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创新、促进种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深表认同,并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一、关于“支持在南繁科技城设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特区”

2021年5月16日,我局正式批复同意建设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海洋和农业现代化产业提供集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农业产业科技创新。2018年联合财政部支持海口市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提高知识产权运用全链条服务能力,通过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与当地种业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下一步,将指导支持海南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交易中心辐射带动作用,为种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提供专业服务。

二、关于“开展种质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权探索”

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支持海南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加强种质资源引进、保护与利用,探索种质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的途径和实现方式。

三、关于“探索建立参照UPOV公约1991文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新制度”

2016年,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成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小组,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经过广泛调研、专家研讨、公开征求意见,于2019年提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送审稿)》,已上报司法部审查。送审稿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1991年文本)规定,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EDV)保护制度等修改建议,增强对原始品种的保护。下一步,国家林草局将积极开展UPOV公约(1991年文本)、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研究工作,推动建立与国际通行标准一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农业农村部将加快推进《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研究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延长保护链条,提高保护水平。

四、关于“探索建立书面审查和分子检测相结合的植物新品种审查新模式”

2020年1月1日,国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品办)发布实施《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批规则》。按照《规则》第九条,申请品种在国(境)外经过测试并已授权的,可以向国(境)外审批机构购买测试报告;鼓励申请人自主测试,对申请时已经提交合规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报告(审查报告)的,新品办可不再组织测试和现场审查。因此,国家林草局新品办支持通过购买与新品办签订“互认协议”的国(境)外审批机构测试报告以及采信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自主测试报告两种方式开展实质审查。

采用DNA技术进行新品种检测快速、方便、高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国家林草局积极跟踪国际相关研究进展,同时对月季、牡丹、杨树等物种开展研究,已积累一定经验。待检测技术成熟后,将逐步推进此项工作。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发展水平限制,目前在品种权侵权证据鉴定中,已承认DNA鉴定结果,但在品种权审查授权中,仍主要依据田间测试或实地审查结果,DNA鉴定可以作为辅助手段。下一步,国家林草局将积极研究推进采用DNA技术审查品种工作,加大DNA鉴定品种研究的支持力度,组织制定相应的DNA品种鉴定标准,跟踪国际最新研究进展,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一旦条件成熟,将尽快实施。农业农村部将创新植物新品种授权审查机制,鼓励申请人自主开展DUS测试,加快构建DNA指纹分子检测技术研究与数据库,为授权审查和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关于“探索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机衔接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规定,各成员可以不对植物或动物授予专利权,但是应规定用专利或一种专门的有效制度或两者的结合来保护植物品种。根据我国加入的UPOV公约(1978年文本),植物新品种只能获得专门保护或者专利保护之一。由于我国已通过《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专门保护,因此现行《专利法》未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但对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给予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育种创新成果。因此,现行制度安排符合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探索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机衔接机制,认真研究将植物类发明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可行性,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六、关于“探索种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农业农村部与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处理纠纷案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异议复审案件进程,强化品种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2021年5月27日,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推进行政执法和司法紧密衔接,合力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打击侵权现场销毁活动,连续3年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范本》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维权实务指南(试行稿)》,为增强权益人维权信心、推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下一步,将持续加强行政和司法协同,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等环节构建全链条保护格局,严厉打击侵害种业知识产权行为,鼓励支持原始创新,为打好种业翻身仗提供有力保障。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自2019年起,连续2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及其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2021年5月16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要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下一步,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相关执法监管工作,继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引导各地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示范企业,将保护关口前移,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立体保护示范模式,切实保障权利人和广大农民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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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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