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曲的“失信人定义”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

“失信人”的界定与“黑恶势力”的界定,是紧密联系的。想当然与随意性的定义,反映的是定义人的职业素质与定义执行人的职业素质,也反映“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责任。道理非常简单:如果定义是不科学的,定义执行人基于职业人的职责,有义务向定义人反馈适用定义所引发的问题;如果定义不科学以及定义执行滋生出各种社会问题,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有义务从根源上提出建议并要求修正。

权利应该建立在义务的基础之上,背离义务的权利,不但违背宪法,甚至也是犯罪的客观表现!

诚信社会,人人向往!那么,诚信社会的根源在哪里呢?毫无疑问,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由其意识来驱使的,这就意味着诚信的根源在于人的意识。现在的问题是:某些骨子里都想侵吞他人利益的人,不仅仅没有背上“失信人”的枷锁,而且成了制造现代意义上“失信人”的主体。

社会发展取得平衡,犹如“水往低处流”。如果低处的水蒸发掉,上游的水流不下来,低处就会干枯,最终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社会出现问题,根源在哪里,我们就应该在根源上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我们把问题的根源错误地定位到问题的主体上,岂不是“雪上加霜”,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与严重吗?

关于“失信人”,如果不是“诈骗性质”的犯罪,而是基于“政策偏离或者人为制造的问题”,调控政策与制裁“人为因素”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个道理实在是太简单了!而反过来,按照现代意义上的“失信人定义”,原本可以处理的问题,变得无法处理了,其带来的后果,笔者是深有体会的!

小部分基于侵吞他人资产的强势,让大部分贫民百姓成为“哭诉无门”的债权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我们“雪上加霜”把当事人打入“十八层地狱”,本质上就是“以损害大部分真实债权人的利益来维护具有黑恶性质的少部分人”,这难道是法律的本质吗?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不是儿戏,不能出现任何非专业的主观随意!

扭曲的“失信人定义”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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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标签:定义   执行人   社会   债权人   雪上加霜   政协委员   人大代表   根源   不科学   主体   义务   道理   性质   诚信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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