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公事业单位:关于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概述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履行法定职责的专门机构。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二、破产管理人资格

1.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范围

(1)机构担任

①清算组担任。即由有关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②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2)个人担任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清楚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知识链接】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是对破产管理人的高风险职业设定的责任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即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对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种类。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从事破产管理人职业的机构或个人。保险人则是具有开展责任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2.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破产管理人辞职

破产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破产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三、破产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6.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9.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10.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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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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