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行业中的“隐形的杀手”威胁作业工人的生命安全


污水行业中的“隐形的杀手”威胁作业工人的生命安全

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全国各地政府,机构以及企业都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今年以来环保行业出现多次人员伤亡,让人感到十分痛惜。

2021年6月13日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四川邑丰食品有限公司在停产检修期间,员工在停产检修废水管道时,掉入7米深废水池,2人掉下、4人施救相继落入池内,经政府相关部门全力组织搜救,6人已全部搜救出池,经抢救无效死亡,令人十分痛惜。

这个事件又是一起有限空间盲目施救,导致的连环悲剧发生。经现场初步测定,发现现场厂房内硫化氢浓度超标。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对周边气体检测,各项指标没有超标。

污水行业中的“隐形的杀手”威胁作业工人的生命安全

从事故表面上看可能是一个意外,并不是那么简单。生产企业是否把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放到第一位,安全措施流于表明形式,员工没有一个好的安全教育与实操培训,另外加上员工救人心切,忽略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才酿成这样的悲剧发生。

生命诚可贵,安全大于一切,废水池里充满各种有害气体,盲目施救极易发生危险。据记者盘点一下最几年发生的类似事故,进行了梳理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截止到现在为止近3年的时间内,共发生起类似事故16起。

污水行业中的“隐形的杀手”威胁作业工人的生命安全

事故源于疏忽,安全重在防范,但是今年还是发生几起污水行业相关事故,我们一起回顾一下。

2021年1月11日10时43分,石首市某水务有限公司在新厂镇高家槽村四组进行污水井清污作业过程中,发生3人中毒事故,2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5月15日,四川南充高坪区3名工人打开下水道井盖进入下水道开展相关作业时,发生气体中毒,其中2人不幸身亡。

污水行业中的“隐形的杀手”威胁作业工人的生命安全

2021年5月19日10时20分,广水市某肉食品有限公司养殖二场工人周某在污水提升井内维修管道阀门时,因氨气泄漏昏迷倒地,确认周某死亡(氨气等有毒气体中毒)。

2021年5月31日10时左右,在广西南宁市石埠兴贤村发生一起密闭空间作业意外事故,工人下井勘察地下污水管道。污水井大约有5米深,造成3名施工人员不幸身亡。

污水行业中的“隐形的杀手”威胁作业工人的生命安全

一位姓覃的老板叫手下的一名这名工人下井之后,人掉了进去就没了声音,接着第二人下井施救,就在不到一分钟,第二个人也掉下去没了声音。第三人又下井施救,当第三人下井3米多深的时候,发现自己呼吸困难,就赶紧爬了上来,庆幸逃过一劫。消防救援人员下井进行二次救援,将污水全部排除之后,13时左右发现井底还有一名死者。

最近这半年发生了很多类似这样的事情,非常值得任何一个企业深思的问题,安全抓不牢,就很容易出现安全隐患,一部分常常报“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才会酿成无法逆转的局面。我们要从这些事故中吸取教训,居安思危。

我们在污水处理工作中,危险随时都可能发生,切不可麻痹大意,否则工作人员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危险!所以,我们在污水处理中的危险我们必须知根知底,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才能把危险降到最低。

在污水事故中主要中毒气体和中毒物质危害因素的特性,主要气体它们是硫化氢、甲烷、二氧化碳、氰化物、氰化氢、砷化物、砷化氢、氨气等。

平时大家在清理污水池的时候遇到以上这几种,一定要加以防范,避免带来人身伤害。如果发生事故,一定要采取救援措施。

事故抢救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后,迅速投入排险工作。危险范围内无关人员疏散、撤离现场。救护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了解中毒物质及现场情况,防护器具佩戴齐全。救护人员必须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救护。

救护人员进入有毒气体区域必须两人以上分组进行。快速把受伤人员抢救到安全区域。同时我们也不要忘记外部救援,一定要要及时拨打公安部门110,消防部门119,医疗单位120。

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预防事故的发生,体现企业日常管理中,企业是只抓生产而忽视安全,或是安全与生产同时抓,没有员工的安全的保障,何来生产的保障,企业的利益也会受损,安全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因为安全和效益结伴而行。

另外,国家对生产安全尤为重视,最近对安全生产法新修改,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违法处罚力度。

其中第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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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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