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门包夜600元,门外租客憋不住,男子完事后喊他进来

女子上门包夜600元,门外租客憋不住,男子完事后喊他进来

导读:该案来源于真实案例,笔者摘录主要案件事实,因内容限制,部分信息进行隐藏处理。

王某今年23岁,刚大学毕业,为人比较比较实在,带着象牙塔的一股书生气。李某今年28岁,李某初中毕业就开始混迹社会,典型的社会老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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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都是单身,在同一家工厂上班,因为年龄差不多也都是单身,平时在单位关系处的比较铁。

两人一起在单位附近合租了一套2房1厅的房子,一人睡一间。

周末两人在家休息,一起做饭喝酒,晚上两人都喝的不少,就各自回房间睡觉了。

回房后李某上网打开色情网站浏览,越发难受,于是打电话约了一个女子上门提供服务,约定好价格600元过夜。

女子刘某来了后,李某直接将女子刘某带进自己房间,李某支付了600元后,两人发生了关系,完事后女子刘某就先睡着了。在此过程中李某事先将手机藏在衣柜里调好角度对着床上拍下两人的视频。

李某出来喝水,碰见正好出来上厕所的王某。两人打了个招呼,李某问王某讨要支香烟抽,王某带李某回房间取香烟,李某看见王某的电脑显示屏上正在播放不良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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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调侃了王某几句,然后将女子刘某的事情告诉了王某。两人商量后李某留在王某房间玩游戏,这期间李某将拍的视频,脸部打了马赛克以后,上传到不良网站,用于换取金币,提升等级,解锁更多视频。并且多次在网上搬运各种不雅视频在各个之间网站互相上传,已获得各不良网站更多权益。

王某偷偷的溜进李某房间,睡着的女子刘某惊醒,得知王某与李某是室友,女子刘某要求加300元钱,王某不同意认为600元包夜不用再加钱,是女子刘某无理取闹。于是王某不顾刘某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完事后女子刘某气愤不已,扬言要去报警告王某强奸。

王某冷静下来后越想越害怕,然后上网查了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后发现,自己确实违背了女子刘某的真实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已经涉嫌构成了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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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害怕和懊悔,于是找李某理论,开始不停的抱怨李某。说是他告诉自己600元包夜,并建议自己可以免费进去发生关系的,现在酿成大祸都是李某害的。

李某也觉得自己很委屈,两人越吵越凶。王某的情绪也开始慢慢失控,认为自己的大好人生被李某给毁掉了,扬言报复李某,要将李某杀害。

跑去厨房拿出水果刀向李某刺去,李某反应迅速,将旁边的女子刘某拉到自己前面挡住,水果刀刺进女子刘某胸膛,女子刘某后来在送去医院的途中不治身亡。

王某和李某被随后赶到的警察抓走。

因平台内容限制,部分细节经过处理,保留原有基本内容。不再探究当事人的对错问题,只分析这背后的法律知识。

1.女子刘某的提供上门服务是否构成卖淫罪?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我国刑法中没有卖淫罪,卖淫只是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是犯罪,但是我国刑法中有组织卖淫罪。

因此,只是卖淫而不是组织卖淫,所以女子刘某最多也就是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罚款、劳教等等,具体由公安局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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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行为不构成犯罪,会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李某找女子刘某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嫖娼罪?李某上传不雅视频是否侵犯女子刘某的隐私权?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嫖娼:

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我国的法律中同样没有嫖娼罪,嫖娼和卖淫一样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是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娼和卖淫一样,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上罚款。

李某上传女子刘某不雅视频的行为涉嫌侵犯刘某的隐私权。

偷拍、散布他人不雅照片、视频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十日以下拘留、罚款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就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不以牟利为目的,达到上述解释规定标准二倍以上,也构成该罪。

李某多次在各种网站之间相互上传不雅视频,如果达到一定数量的话,完全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3.王某与女子刘某因为价钱没有谈拢,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他的行为属于嫖娼还是强奸罪?

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1)王某与女子刘某在发生关系之前,因为女子刘某要求加300元钱,王某拒绝,两人之间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女子刘某明确拒绝并告知王某不同意发生关系,但是王某认为自己占理,认为包夜费600元已经包含了全部。强行发生关系。

很明显小王的行为,已经触发了强奸罪的最基本原则。已经违背了女子刘某的真实意愿。

(2)小王不顾女子刘某反抗,仗着男女身体优势,强行与女子刘某发生关系。

所以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而不是属于嫖娼。

嫖娼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不是犯罪。但是强奸罪属于刑法范畴将会受到严厉制裁。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等等。(2)强奸妇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4.王某气愤之下拿刀刺向李某,李某强拉女子刘某为自己挡刀,致使刘某死亡。他俩到底谁要为刘某的死亡负责?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属于紧急避险?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故意杀人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王某用刀子刺向李某的时候,心里对李某怀有很深的仇恨感,认为一切都是李某造成的,一心想要报复李某。主观意识上故意想要将李某刺伤或者刺死,以达到自己心里的报复宣泄目的。

只是后来李某自保将女子刘某拉过来挡刀,才将杀死对象由李某变成了女子刘某的结果。

在此过程中王某的杀人行为一直都是自己的主观意思所驱使,并且希望达到将李某刺死的目的。并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的过失将人致死。主观意思上是邪恶可怕的。

所以,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李某将女子刘某拉过来挡刀自保,是紧急避险,情有可原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紧急避险的条件是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保全一个较大的利益。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牺牲别人的生命。自然谈不上避险。

其次,王某拿刀扬言要报复李某将其杀害,李某明知有致死的可能性。但是却用女子刘某的身体为自己挡刀,将自己可能被杀死的风险转移给女子刘某身上,放任刘某被刺杀结果的发生。所以主观意识上也是明确要将刘某致死。属于间接故意造成了刘某到死亡。

所以李某的行为也是故意杀人罪。

总结:有的人为了占小便宜,很多时候明知事情不可为,但是自认为罪行不是很严重,有意去为之,以身试法。

还有很多人怀着“死道友不死贫道”的思想观念。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藐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都是扭曲的心理和想法。我们要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莫要为了眼前小利或者一时意气之争断送了自己到大好前程。

毕竟生命只有一次,请爱惜自己的生命,也请尊重别人的生命。还有你现在的自由,那是很多犯错的人可望而不可及的。

女子上门包夜600元,门外租客憋不住,男子完事后喊他进来

警钟长鸣,遵纪守法!

牢记法律的缰绳,不要做一匹失控的野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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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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