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监管部门查处解债公司:部分解债平台为何仍不收敛?

近日,社交财经接到网友咨询解债平台的相关事情。此前,社交财经针对多家解债公司发布了题为《解债平台遭质疑:究竟是利国利民还是庞氏骗局?》一文。不久前,广州市利州区检察院办理一起以“解债”为名义的合同诈骗案,正是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急于收回外债的心理实施的犯罪。

多地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解债公司

据广州市利州区检察院表示,2019年1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苗某对外谎称其设立的广元市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可提供所谓“解债”服务,先后骗取解某等16名被害人的信任,与之签订债事服务协议及伪造的重庆某公司委托寄卖合同,并以收取债事服务费的名义诈骗人民币共计160余万元。本案证据材料反映,苗某公司并无真实解债业务或能力,其每月向被害人支付的款项实际上就是前期收取的债事服务费,以此来维持虚构的骗局。而众多被害人因在被骗前债权长期得不到解决,病急乱投医,轻信谎言而上当受骗。

目前,该案已依法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独有偶,去年12月,在“春雷行动2020”期间,德昌县公安局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称德昌县硕果公司在东云阁酒店开展“解债”服务活动,涉嫌违法经营。经查,该公司所经营的“债事服务、解债”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未予登记。该公司以“贵州众合天下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凉山州德昌县办事处”名义开展“解债”服务活动,目前已进行“解债”业务6人次,涉及金额280余万元。该公司违法开展“解债”服务活动,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危害公众财产安全。

此外,去年4月15日,蒙城县群众李某向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本人借款给朋友孟某且约定期限到期后,孟某无力偿还,孟某利用金*商贸公司开展的“解债”业务,经协商由该公司分期偿还,约定12个月完成“解债”计划,但李某需要支付相应的本金和服务费。

“解债”到第三期后,金X商贸公司并未按约定偿还,推脱公司在国外做大生意,还款缓发。次月到期后,李某仍未收到某公司的还款。经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案涉嫌诈骗,孟某与某公司合伙诈骗、套路骗钱。据李某介绍,在该公司办理“解债”业务的还有不少人,这种行为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群众:正确看待债务问题,一定要通过合法手段解决债务,要端正心态,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谨防个别公司开展的“解债”诱惑,避免被违法企业套路骗钱的事件发生。

层出不穷的借债公司:钰锦大数据暗藏套路

近日,据相关媒体报道,一家名为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宣传“不打官司轻松实现权益,业务范围包括公司债、个人债、失联债、多角债、三角债、跑路债”。对方还称,专注为企业和个人处理权益业务时,提供精准的咨询服务及多元化的解决方案。

多地监管部门查处解债公司:部分解债平台为何仍不收敛?

多地监管部门查处解债公司:部分解债平台为何仍不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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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权益实现标准,以100万权益回收为例——1年12期:交咨询服务费10%,即10万元;履约保证金50%,即50万,共交费60万,每月收回现金83333.33元,12个月收回100万;

2年24期:交咨询服务费10%,即10万元;交履约保证金30%,即30万元,共40万元,每月收回现金41666.66元,24个月共收回权益100万元;

3年36期:交咨询服务费10%,即10万元;履约保证金20%,即20万元,共交费30万元。每月收回现金27777.77元,三年共收回权益100万。

担保方式:房产网签,黄金(银行保管单),银行保函作担保,保单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提货卡。履约保证金打给第三方央企下属公司(中民普惠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资金监管,同时深圳益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等额的资产做担保。

多地监管部门查处解债公司:部分解债平台为何仍不收敛?

天眼查显示

多地监管部门查处解债公司:部分解债平台为何仍不收敛?

天眼查显示

据天眼查显示,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全国共有24家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一亿元,实缴资本为0,该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解债”。股权结构显示,该公司最大股东是中民钰锦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占股90%,田勤刚占股10%,对外投资两家企业:重庆聚盈锦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中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均是曹廷均。

多地监管部门查处解债公司:部分解债平台为何仍不收敛?

天眼查显示

社交财经注意到,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疑似实际控制人最终指向农业部,甚至中国蓝田总公司也参与其中。

那么,不通过法律诉讼就能解决债务问题的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是真是假呢?据相关律师表示:“解债公司的存在是不合法的,首先,工商注册范围没有解债项目,解债公司是严禁注册的。目前我国法律有关解债公司的规定,最早是1993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机关立即停止注册这类公司,对已经注册的也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其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员会也联合发文禁止以讨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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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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