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文“强制猥亵”为何“不构成犯罪”?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终于在9月6日晚尘埃落定。王某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处以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让许多人不理解的是,济南公安先前认定王某文有”强制猥亵“违法行为,为什么“不构成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呢?

“强制猥亵” 的司法解释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等等恶劣行为。

根据我的理解,“强制猥亵”有个程度轻重之分。比如“强吻”“强行搂抱"属强制猥亵,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程度较轻,其对客体造成的伤害较小,所以处罚当然就较轻。而”强行抠摸“等恶劣行为,对客体的伤害较大,受到的处罚自然就会较重。当然,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也会根据客体的主观行为进行综合考量。

很显然,王某文“强制猥亵”的程度较轻,“不构成犯罪”,所以济南公安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拘留十五天的治安处罚。

这样看来,王某文“强制猥亵”而“不构成犯罪”就容易理解了。

王某文“强制猥亵”为何“不构成犯罪”?


王某文“强制猥亵”为何“不构成犯罪”?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01

标签:行为人   客体   治安管理   阿里   济南   公安机关   轻重   尘埃落定   司法解释   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恶劣   较轻   程度   公安   时尚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