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德与法律之间
黄自宏
今年以来,“黑龙江鸡西一男子多次在商铺前裸露隐私部位”,一名商家称,该男子已持续近四个月,严重影响店铺生意。目前已报警,因逃跑速度快尚未抓到。这种现象和行为,学名叫做“露阴癖”,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
首先,需要熟悉和认清的一点概念就是:在上个世纪中后期,窥阴癖、露阴癖、异装癖、同性恋等现象,都无一例外地被披上了一层“性变态”的外衣,直到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以及科学研究和社会研究的深化进展,以上几种行为才被划分到“性心理疾病”的范畴之内,而跟传统意义上的“变态”不再有本质的关联。
其次,从“露阴癖”的本质来看,要和传统意义的“耍流氓”划分界限。
根据性心理研究,具有“露阴癖”行为的男子,其根本目的和心态,并不在于炫耀其性器官的大小或者美观,二是一种释放天性类型的发泄和释怀,或者是其在幼年、童年、少年阶段,在性方面得到漠视或者遗忘的一个角色,所以在成年以后、有了完整明确的性意识以后,他才会去刻意地暴露和强调他的性,他的性器官。
其三,再从大环境和社会角度而言,社会公德和督促监督也有责任。
按照新闻报道所言,该男子多次在商铺前裸露隐私部位,说明第一次就没引起旁人、公众和社会的足够警觉、重视,而且也没能以一个适当、及时、合理的办法来处理、解决,才使得该男子见惯不怪、反复进行这种行为举止。
因此,在于此事的处理解决上,道德、监督和公众,并没有及时作出有力有效的行为,也值得三思。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这名男子在多家店铺门口公然裸露自己的隐私部位,他的这种行为显然已经达到了相关法律的定罪标准。根据法律条款的相关说明,他需要被处以五至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页面更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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