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贩子”逃跑时摔伤,向医院索赔38万?法院这样判……

“号贩子”往往通过高价倒卖紧缺的急诊号、专家号,以此从中牟利。这种现象驱之不散、打之不尽,令人深恶痛绝。而接下来这个“号贩子”不仅贩号,竟还把医院、保安和保安公司都告上了法庭。6月7日,法制日报就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公布了案件的审判结果。

“号贩子”:被医院保安抱摔受伤,要求索赔38万

2019年6月27日上午,北京积水潭医院保安员杨某在执勤巡逻时,接医院中控室通知,发现在门诊北门有“号贩子”活动,就前往查看。随即在地下室走廊内发现了该“号贩子”韩某。


“号贩子”逃跑时摔伤,向医院索赔38万?法院这样判……

韩某因以前替人挂号被处理过,看到保安就害怕,见了杨某后,拔腿就跑。逃跑过程中,韩某摔倒,致踝关节骨折,左胫腓骨骨折。随后,韩某报警,称被杨某抱摔在地,才导致自己受伤。


“号贩子”逃跑时摔伤,向医院索赔38万?法院这样判……

韩某认为,杨某作为医院保安,将自己摔伤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应对自己遭受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保安公司及医院对杨某没尽到管理责任,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韩某诉求杨某、保安公司及医院三方,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8万元左右。

保安:只用身体、手臂拦截,并未有抱摔行为

韩某表示,当天前往医院是自己去买药的,但因为之前替人挂号收费被处罚过,看到保安朝着自己过来,心里就害怕,担心再次被抓,便逃跑了。还声称“对方用胳膊搂住我的头,把我拖到了大路上。后来还搂住我的腰把我抱起来摔倒在地,我左脚先着地,当时我感觉自己腿骨折了。”


“号贩子”逃跑时摔伤,向医院索赔38万?法院这样判……

而杨某则表示,自己当时见韩某逃跑,便在后面追。追逐过程中,由于道路不平,韩某脚上还穿的凉鞋,连续摔倒了三次。杨某说,自己全程都只用身体和展开双臂拦着不让韩某跑,韩某一直用双手和身体推着自己走。最后一次韩某又起来想走,可是腿好像摔坏了,杨某便上前用手拦住韩某的去路,他就直接躺在了地上。随后,杨某拿手台叫同事支援。

医院监控:杨某在追赶韩某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其抱起并摔倒在地

根据医院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杨某追赶韩某的过程中,韩某曾连续摔倒2次;韩某要离开院区时,杨某用手臂和躯体对其阻拦并用手台呼叫同事,但监控视频没有拍到杨某将韩某抱起摔倒在地的过程。

随后,杨某喊来同事,将韩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表示,就在韩某受伤前并未在医院挂号、就诊。

另有一名目睹当时事发经过的患者表示,当天,其看到一名保安和一名浅色衣服的男子(韩某)撕扯在一起。浅衣男子要离开,保安用手拽着浅衣男子胳膊。期间,浅衣男子一直在挣扎。突然,他看到保安用双手把浅衣男子往地下按,浅衣男子侧身倒在了地上。保安也跟着往地上趴了一下,但是没有倒地。

法院:保安杨某行为符合要求,且处置得当

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表示:医院的公共视频拍下了保安发现、追赶并用双臂和身体阻拦韩某的过程,唯独就是韩某倒地受伤这个过程的视频监控是缺失的,摔跤倒地的角度确实没有直接的摄像头的线索。

林涛法官认为:杨某的处置还是得当的,他仅仅是用上肢阻挡韩某离开院区,并没有对他进行踢踹、殴打,以及像韩某自己所说的“抱摔”,这个动作都没有发生。在阻拦过程中,韩某可能因为体力消耗比较大,体力不支,倒地的时候旋转过度,导致下肢的一个骨折。所以法庭认为韩某的损害后果还是因为他在抗拒过程中发生的,并不是保安员杨某的故意殴打所导致的。因此法庭认为保安员杨某的行为应该是得当的,应该是符合保安员身份要求的。

宣判:保安杨某不承担责任

今年4月28日,针对这起案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安员杨某处置得当,不应对韩某受伤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此案中,如何确定保安杨某、保安公司及北京积水潭医院以及原告韩某的责任,需要有几个问题需要了解清楚:

韩某到医院是为了就诊还是倒号?

“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属于国家严令禁止并专项治理的行为。2018年11月14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案中,韩某到医院后就是在挂号机周边游荡,在候诊区徘徊,根本没有任何挂号的行为。事发后,也没有发现他有网上预约号,什么线索都没有。他进入门诊大厅的过程,实际上都没有看到他作为正常诊疗患者的活动,因此法院倾向于认为他是在向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来兜售专家号资源人,认为韩某是在倒号。保安杨某对韩某采取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保安杨某是否要对韩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首先,北京积水潭医院对保安杨某的职责要求是:对于没有进入院区的号贩子进行驱离,如果进入院区,对号贩子要盘查,并要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所以对于保安员的职责来说,并不是说我看见号贩子之后把他驱离就可以了,而是一定要留滞这些人,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再查实他们有没有不法行为。

本案中,韩某的受伤虽然与保安杨某的追赶密切相关,但通过法院调查的证据能够证实韩某受伤并非保安杨某直接殴打导致。

那么保安杨某采取的行为是否过当?经审查认为保安杨某仅仅是用上肢阻挡韩某离开院区,并没有对他进行踢踹、殴打,以及像韩某自己所说的抱摔。在阻拦过程中,韩某可能因为体力消耗比较大,体力不支,倒地的时候旋转过度,导致下肢的一个骨折。韩某的受伤是因为他在抗拒过程中发生的,并不是保安员杨某的故意殴打所导致的。所以我们认为保安员杨某的行为应该是得当的,是符合保安员身份要求的。如保安员采取合理措施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会让负有维护院区秩序的执勤人员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对妨害医疗秩序的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从而不利于良好就医环境的建立,最终损害就医患者的根本利益。

保安杨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积水潭医院发现韩某异常行为后指派保安杨某对其进行询问,保安杨某的行为应当属于职务行为。如果不能证明保安杨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过错,即使杨某需要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主体也应该是保安公司。

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像医院,商场,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对从事相关服务的人进到组织范围里面的人群有一个基本的义务,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个案子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一样,因为正常讲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都是来的患者或者是家属,而这个人本身从事的是号贩子的活动,之前卫健委就已经发过多次的相关的通报,号贩子本身是一个违法的行为。那么在医院里出现违法行为,保安阻止这种违法的行为,阻止的时候造成的损害,因此本案中医院不用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谁弱谁有理,是否能行得通?实务中有很多案例,比如有病人家属冲击诊室被安保人员阻拦,以受到人身伤害为由起诉医院;有老人在医院门口自己摔伤,声称地面湿滑,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有女子服用大量精神类药物自杀未果,起诉药店违规售药索赔。部分当事人认为“我弱我有理”“我受伤我有理”的情况,只要在你这个地方出现了问题就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行为跟民法典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写到的并非是只要做到伤害就一定有赔偿的,侵权责任是有构成要件的,其中一个核心的构成要件就是有没有过错。

目前司法实务中,法院坚决杜绝“和稀泥”的做法,当事人的诉求均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法院用裁判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撑腰,传达正确价值观。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是不被允许的,更不会被肯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公平正义,这样的话,社会经济、社会整个精神面貌才会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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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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