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税务部门公布郑爽案件查处有关情况,郑爽通过拆分收入、假借增资等方式隐匿“天价片酬”,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对改变收入性质偷逃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逃税部分处以5倍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文化和旅游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局以及国家电影管理局关于控制影视业“高价”的要求,“阴阳合同”,逃税等不顾国家的三项命令五项申请违反了《税法》,严重侵犯了国民的税收利益。
汤继强认为,从郑爽本人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来看,税务部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郑爽案件中,有1.08亿元是通过虚假‘增资’方式获取,后当事人因担心违法行为暴露,又撤销了之前签订的增资协议,属于‘假中造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郑爽2019年已提供完毕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相关当事人策划操控的所谓解除“增资协议”,是事后以欺骗、隐瞒手段对税务机关执法的不法妨碍,不能改变郑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不影响对其偷税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
为何对郑爽仅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刘剑文的说法,由于郑爽在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因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回郑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页面更新: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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