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
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扣留以下车辆见《鲁甸县交警大队涉案车辆登记表》。请机动车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在3个月内(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01月20日)携带车辆有效证件或相关凭证到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联系电话0871-8127421。公告三个月内仍不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的车辆,交警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期编辑丨马娇 李璇
编审丨孔祥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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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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