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又有340亿高速项目开始招标

鹿寨-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GXZC2021-G3-002359-BJDY

鹿寨-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以BOT方式运作。现已具备社会资本招标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项目实施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鹿寨-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PPP项目(以下简称“本招标项目”)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PPP实施方案编制,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欢迎具备履约能力的社会资本前来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及PPP操作模式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起于横县云表镇红阳村东北的 G80 广昆高速,与规划的贵港西外环顺接;终于钦州市犀牛脚镇西坑村北,在跨规划“横 12”后与 G242 以平交口形式相接,以连接线顺接至鹿耳环大桥附近的滨海一级公路。路线全长约160.899km,其中南宁市境内36.407km,钦州市境内124.492km。拟定按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 120km/h的高速公路标准进行建设,整体式路基宽度为 26.5m。

本项目主线(不含互通区)设置设置特大桥3343m/2座,大桥9537m/36座,中桥681m/13座,小桥481m/43座,涵洞197道,互通式立交15座(含枢纽互通5座),分离式立交3408m/32座,天桥23座,通道168道,端口收费站1处,匝道收费站10处,服务区4处,停车区1处,养护工区4处,通信监控分中心1处,连接线约5.153km/1条。新增占地21197.7亩,其中主线占地19475亩,改路改渠1304.7亩,连接线418亩。

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总额约2083571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271192万元。

本项目拟2021年开工建设,采用PPP模式运作,由中标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特许经营。

项目合作期为34年。建设期:4年(48个月),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收费期届满日止,其中收费期为30年(360个月),自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且通车收费之日起计。本项目PPP项目合同对合作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本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若国家出台新的收费政策允许延长收费期限超过30年,则根据项目投资和实际评估情况调整收费年限,具体由招标人与中标社会资本另行协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鹿寨-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PPP项目的社会资本(以下简称“投标人”)。

2.3 PPP操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BOT方式运作。投标人中标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鹿寨-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PPP项目投资协议》。中标人按照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依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全额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并按要求注入相应资本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鹿寨-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通过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建设本项目;运营管理本项目,对项目公路(包括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通行车辆依法依规收费;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的经营)获得通行费收入、非通行费收入及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项目公司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进行筹划、资金筹措、施工图设计、项目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合作期届满后,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项目资本金总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资本金暂以项目估算总投资计算,概算审批后,如概算总投资增加的,应按相应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如概算总投资减少的,资本金金额不做调整),并须满足金融机构融资需求且全部由中标人负责出资,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等形式向金融机构依法融资解决。

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GXZC2021-G3-002360-BJDY

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以BOT方式运作。现已具备社会资本招标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项目实施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PPP项目(以下简称“本招标项目”)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PPP实施方案编制,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欢迎具备履约能力的社会资本前来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及PPP操作模式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路线起于来宾市象州县运江镇小太阳村西北与梧柳高速相交叉处,终点于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西南接贵隆高速与贵港西外环交叉。全长约124.383km(其中共线贺巴高速13.040km,新建111.342km),其中柳州市柳江区境内长7.808km,来宾象州县境内17.095km,来宾兴宾区境内61.425km,贵港覃塘区境内长25.015km。

全线采用4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120km/h,整体式路基宽度26.5m,分离式路基宽13.25m,全线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

本项目主线设置特大桥1742m/1座,大桥8396m/36座,中桥1308m/17座,小桥399m/37座,涵洞92道,隧道3258m/5座,互通式立交12座(含一处预留)其中枢纽互通6座,分离式立交1519m/16座,分离式立交特大桥2329.5m/1座,天桥3座,通道150道,匝道收费站5处,服务区2处,停车区1处,养护工区2处,通信监控分中心1处,新增占地11887.93亩。

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总额约132226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857307万元。

本项目拟2021年开工建设,采用PPP模式运作,由中标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特许经营。

项目合作期为34年。建设期:4年(48个月),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收费期届满日止,其中收费期为30年(360个月),自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且通车收费之日起计。本项目PPP项目合同对合作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本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若国家出台新的收费政策允许延长收费期限超过30年,则根据项目投资和实际评估情况调整收费年限,具体由招标人与中标社会资本另行协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PPP项目的社会资本(以下简称“投标人”)。

2.3 PPP操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BOT方式运作。投标人中标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PPP项目投资协议》。中标人按照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依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全额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并按要求注入相应资本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通过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建设本项目;运营管理本项目,对项目公路(包括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通行车辆依法依规收费;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的经营)获得通行费收入、非通行费收入及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项目公司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进行筹划、资金筹措、施工图设计、项目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合作期届满后,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项目资本金总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资本金暂以项目估算总投资计算,概算审批后,如概算总投资增加的,应按相应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如概算总投资减少的,资本金金额不做调整),并须满足金融机构融资需求且全部由中标人负责出资,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等形式向金融机构依法融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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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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