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课堂」教你读懂条款——责任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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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BOBO继续接着上期内容为大家讲解“保险条款之责任篇”的有关内容。大家要认真学习哦,搞清楚这些概念,读懂保险合同,再也不难啦!

「BOBO·课堂」教你读懂条款——责任篇(二)


「BOBO·课堂」教你读懂条款——责任篇(二)


上期我们谈完了保险责任的触发条件,下面再来说一说保险责任的给付对象。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或者责任保险的受害方。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的就是你这份保险是买给谁的,可以买给自己,也可以买给别人。假设被保险人非常不幸身故了,那么能够领取保险金的人就叫受益人。通常来说,非身故类的产品,会在条款中约定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这样一来,当被保险人遭受了损失时,就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投保人和被保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并明确每个受益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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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再看一看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时间。如果保险事故发生的话,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理赔给投保人一定金额的现金,这就是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报销型医疗险得凭票据报销一定金额。至于保险责任的给付时间,它和保险责任的触发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来说,保险金额的给付时间就是被保险人身故之时。年金保险的给付时间就是开始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金给付时点,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带有全残、意外、疾病等责任的保险,都在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发生时给付保险金,而医疗险的给付时间则在于你什么时候拿着报销单来报销医疗费用哦。


以上我们说的都是保险责任中的基本责任下的内容。除此之外,一般的保险责任还会分为特约责任和除外责任,这两类大家可能并不太熟悉,但是却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地方。特约责任,是在保险合同所列出的基本责任之外单独增加的,通常被称为“特别约定”,它可能是特别增加的责任内容,也可能是特别说明的除外责任,最大的前提是一定要经过保险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特约责任不能约定改变或增加责任除外责任,它是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人身险特约常常出现在团险合同中,通常对一些保单的处理细节进行进一步的约束。除外责任通常分为三个类型,一类是诸如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等;第二类是不在列举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类则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而第二和第三类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说了这么多,大家是不是对保险责任有了更多和更深刻的理解了呢?BOBO提醒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并且要格外关注责任免除的部分,只有这样,才不会在发生事故之后,还搞不清楚到底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另外还有一个小细节就是要注意保险期限,一定要在保险期限内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这一期的内容就到这里啦,小伙伴们,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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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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