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经营性房屋公开租赁公告(第一批)

敦煌市经营性房屋公开租赁公告(第一批)

受委托,现将敦煌市部分经营性房屋公开租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敦煌市经营性房屋公开租赁公告(第一批)

二、承租方资格和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与。

2.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租方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四、租赁须知

1.公告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6日17时止。

2.原承租方在同等价位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21年4月26日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4.本次租赁标的以现状租赁,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参与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5.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次一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方相关约定为准),承租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转为租赁押金,剩余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按期支付。否则视为意向承租方放弃承租,出租方按违约处理,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可以重新挂牌出租。

6.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从事经营活动,如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7.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及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8.租赁标的运营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方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9.其他详见《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83号

联系方式:

闫经理 0937-5818625 13893751795

殷经理 18109371655

网址:甘肃产权交易所www.gscq.com.cn


甘肃产权交易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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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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