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南1000年的土司制度发展简史:是古代因俗而治的典范

土司制度在广义上来说对中央王朝在边疆地区管辖少数民族的一种松散制度,主要特点是册封少数民族的首领作为地区的长官,名义上服从于中央政府。如果从广义的角度上说,古代的册封制度、羁縻制度都是土司制度。不过,一半来说的土司制度实际上是宋元明清在西南地区设置了宣慰司、宣抚司等土官机构。土司制度相对于过去的册封、羁縻制度来说,更加完善,其中央对土司的控制力也更强。土司制度长期在中国传承了1000年的时间,对西南地区的稳定做出了贡献。2015年,中国西南的湘西老司城遗址、遵义播州海龙屯遗址、恩施唐崖土司城遗址被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土司制度见证了古代中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对西南山地多民族聚居地区独特的“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管理智慧。

一,土司制度的萌芽——羁縻制度

所谓的羁縻制度也就是中央王朝在边疆地区册封“王”、“侯”、“邑长”“都督”等长官,让地方少数民族自治。这种制度尊重了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减少了干预民族内部的事务,同时也有利于稳定边疆的局势。不过羁縻制度是一种对地方的间接控制,甚至只是名义上的服从,一旦王朝衰落,这些羁縻机构便会纷纷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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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王印

秦汉时期,中国的羁縻制度就已经产生。秦朝在地方设置郡县,但在边疆民族地区则设置道。《后汉书》载“凡县主蛮夷曰道——皆秦制也”。秦朝的道制主要出现在西北和巴蜀地区,如在蜀郡的严道、湔氏道、僰道,陇西郡的狄道、故道,北地郡的除道等。汉朝时期,道的数量发展到了32个。道的长官有道令、道尉等,但在管理模式上更符合当地民族的社会情况和生活习俗,做到了因地制宜。汉武帝时期,在西南地区设置郡县,将云贵纳入了中国的版图。同时,汉武帝又册封夜郎、滇、昆明、且兰等国君主为王、侯,使得西南出现了羁縻王国和郡县并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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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在云贵设置的郡

随着中央王朝深入云贵高原,许多中原大族也在中央的命令下迁入云贵,以充实人口,改善民族结构,如汉武帝就曾“募豪民田西南夷”。在政策的鼓动下,许多中原汉姓大量迁入了云贵地区,并且逐渐发展成为地方的首领。如益州郡的爨氏在蜀汉之时迁入南中,到西晋时期独霸南中,家族势力一直延续到了隋唐时代。除了爨氏之外,进入云贵地区的大族还有许多,在贵州省平坝区汉墓出土了大量的“樊千万”“赵千万”等印章。到了隋唐时期,思州田氏、蛮州宋氏、播州杨氏等已经进入了贵州,成为了贵州四大土司的来源。除了外来的大族,当地还有许多土著大族,如乌蛮罗氏,曾被诸葛亮封为罗甸国王,成为水西土司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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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大族成为了地方的实际统治者,也成为了中央在该地区的代理人。晋朝以来的各王朝都册封他们为刺史、太守等官职。唐朝建立后,这些大姓纷纷臣服,唐朝也在云贵地区大量设置了羁縻府州,任命当地大族首领为长官。如爨氏被任命为昆州刺史、宋氏为蛮州刺史、田氏为黔州刺史、谢氏为矩州刺史。唐朝在西南地区设置的羁縻府州,是唐朝羁縻制度的组成分。整个唐朝在边疆设置的羁縻府州不计其数,其中可以考证的有3个羁縻府、156个羁縻州、211个羁縻县。尽管如此,西南地区的羁縻府州还是和游牧地区有很大的不同。游牧地区由于流动性很强,因而其控制主要依靠军事。在西南地区,唐朝不仅在此拥有军事控制力,还能够将中原的政治制度和文化推广到这里,如唐朝为黔州、岭南设置了南选制度,成为了科举制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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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岑巩:思州田氏文化故地


二,从土官到土司:土司制度的形成和成熟

唐朝在西南地区强有力的控制,推动了土司制度的建立。到了宋朝,朝廷更加规范了对西南大族的管辖。如北宋规范了藩夷纳贡制度和礼仪,这也就是代表着西南地区对中央的贡赋从过去的随机状态固定了下来。中央向羁縻的大姓发放了铜牌铜印、文牒官告,并规定其传承制度。宋朝的这些制度,使得中央对地方大族的控制有所加强,其管理也制度化、规范化了,同时西南大族对中原也具有了强烈的归属感。从此,人们就将西南地区的被授予任命状的大姓称为“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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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海龙囤

在唐朝末期到宋朝,云南相继建立了南诏国和大理国,成为了唐宋的藩属国。因此,宋朝时期的土司制度主要存在于贵州一带。在当时,贵州出现了四大家族,分别是播州杨氏、水东宋氏、水西罗氏、思州田氏。四大家族中除了水西罗氏是土著大族之外,其他三家都是汉姓大族。他们在政治上接受了宋朝的任命,成为了宋朝的土官,并且积极为宋朝防御边疆,镇压叛乱。如蒙古军队进攻四川之时,播州杨氏积极出兵,对蒙古军六战六捷,并且为四川制置使余玠提供战略建议——《保蜀三策》,且派人到合川修建钓鱼城。播州杨氏也在境内积极备战,修建了海龙屯等军事体系。在经济上,他们学习中原的农业技术,在贵州各地大力推广,贵州的经济开发做出了贡献。在文化上,他们积极推动汉文化的传播,以重金到四川等地请儒士来讲学,修建学校。这些无疑推动了贵州文化的发展。在南宋末年,播州已经纳入了科举体系,并且出现了贵州最早的进士——冉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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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二冉:钓鱼城的修建者

元朝建立后,将宋朝在贵州推行的土司制度在西南地区全面推广,设置了大量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使、长官司、路总管府等土官。如灭大理国后,元朝在云南设置了云南行省, 将原土酋控制地区设置 19 个万户府, 选拔廉能者充任官职,其中包括土著民族官员,即所谓 “土人参治”。元朝在西南设置较大的土司顺元路宣慰司、乌撒乌蒙宣慰司、湖广容美宣慰土官、 镇边宣慰司田氏等,丽江路军民宣抚司、播州军民安抚司、 新添葛蛮安抚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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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崖土司城始建于元朝

元朝对土司的控制进一步加强了。如元朝将土司土官纳入到了刑法管理体系,土司犯法“罚而不废”。如果土司内部之间相互仇杀,就会被定为叛逆之罪。如果土官三年安民有功,三年可以保职升官。但是元朝依然处于土司制度的发展阶段,还未将土司纳入职官系列。元朝的时期的土司如果叛乱被平定,可由其子继续世袭其职。这也说明元朝对土司的控制还是有限度的,如元朝时期,水西土司和水东土司、播州土司相侵犯,但是元朝也无可奈何。

中国西南1000年的土司制度发展简史:是古代因俗而治的典范

开阳马头寨:水东宋氏故地

明朝建立后,土司制度发展到了成熟阶段。明朝在继承了宋元土官制度的基础上“大为扩拓”,制定一整套土司贡赋、承袭的制度,使土司制度得以完备。为了加强对土司的控制,朱元璋在征讨云南后命令西平候沐英子孙世镇其地,以控制之。通过这种手段,明朝可以将土司基本纳入到了地方行政体系。土司均由朝廷任命,颁发印信、委任状,继承职位必须经中央批准,改变了此前自为君长的情况。明朝对各土司征收土地税,改变了以前只征土贡不征田赋的状况。土司须受地方长官约東,有驻防、守御之责,随时备征调。明朝又在西南地区实行了土流分治,也就是设置府州县的同时,又设置了土司衙门,其衙门内还有流官进行监视。土司衙门的设置,标志着土司正式纳入到了地方行政体系,土司地区也正式写入了《明史》中的《职官志》、《地理志》、《土司传》之中。

中国西南1000年的土司制度发展简史:是古代因俗而治的典范

明朝的土司规范和范围也是空前之大。除了云贵川、湖光地区广设土司之外,在西藏、青海、东南亚都有大量的土司。乾隆《云南通志》载明初云南有土司320家,嘉靖《贵州通志卷》载贵州有土司130多家,据《土官底簿》记载,广西有土司160多家。湖广和四川也有数十家土司。除了行省内部的土司之外,明朝还在海外册封了大量的土司,主要集中于东南亚,总称为“三宣六慰”。三宣指南甸宣抚司、干崖宣抚司、陇川宣抚司,六慰指车里宣慰司、缅甸宣慰司、木邦宣慰司、八百大甸宣慰司、孟养宣慰司、老挝宣慰司。不过,明朝对这些土司的控制力十分薄弱,基本处于名义上的册封,因而后期也逐渐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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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六慰分布


三,改土归流——土司制度的废除

土司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有利于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的,为民族的融合做出了贡献。然而,土司制度毕竟是对地方的一种间接控制,地方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在王朝衰微时,这些土司便不听号令,甚至公然反叛。因而,中央王朝在有机会之时,就试图通过战争或者其他强有力的措施以废除土司制度,实现“改土归流”。

在明朝初期,在云贵地区就已经出现了“改土归流”的迹象。朱元璋将元朝在贵州设立的八番顺元宣慰司进行了分割,并在黔中一带设置贵州都司和大量的卫所,进行了屯兵,这便为后来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做好了军事准备。永乐帝时期,思州田氏相互攻伐,被朝廷平定。于是永乐帝废除了思州两大宣慰司,设置了八个府,并和贵州宣慰司合并设置了贵州布政使司。这便是贵州建省的开始,也是贵州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开端。万历时期,播州杨氏反,被平定。朝廷将播州宣慰司废除,设置了遵义府和平越府,分别划给了四川省和贵州省。在1630年,明朝又平定了水东宋氏的叛乱,其地设置了开州。至此,贵州地区四大土司只剩下了水西宣慰司。除了贵州省之外,云南、两广等地在明朝中后期都进行了大量的改土归流。经过了近200年的发展,过去土司尾大不掉的局面已经得到了彻底的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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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贵州省和播州

清朝建立后,继续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清朝前期采取的主要政策是将土司拆分,这样使得土司的数量大大的增加,但是其力量却远远减弱。清朝初期,全国共有大小土司606家,到了乾隆时期增加到了1000多家,其中影响较大的仅仅只有5家。当土司反叛时,清朝就果断进行了武力平定,并裁掉土司。康熙时期,贵州水西安氏反,被平定,沿袭了1400年的水西土司宣告结束。雍正时期是清朝“改土归流”的高峰,云南的东川土目、乌蒙土府、湖广永顺保靖二宣慰司等较大规模的土司均被废除。乾隆又废除了四川的大小金川等土司。到了清朝后期,存在较大影响的土司已经基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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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的介绍


大土司虽然不存在了,小土司却依然有数量庞大。在民国初年,还有900多处土司。因而民国还在继续推动改土归流,到了1923年,全国土司数量下降到了488个。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开始对土司进行了调查,并颁布了废除的命令。但是由于当时中央集权薄弱,其政令难以执行。地方部分土司表面上交了土司印信,但是实际上还是地方的一大势力。有的土司还会公然抵抗其废除土司的政令。不过,南京国民政府的“改土归流”依然取得了小国。到了新中国建立之初,土司的制度已经下降到了269个。新中国建立后,也继续废除土司,1958年,西南大部分的土司基本宣告废除。而远在甘孜、凉山、阿坝等偏远藏区的,直到1967年才彻底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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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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