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这两家房地产企业申请破产预重整

来源:安顺房产超市


近日,通过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渠道了解到安顺这两家企业分别申请启动预重整:

1.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今旦房开公司”)

2.安顺禹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这两家开发商此前建设项目分别为丰景华府、报业大厦


安顺这两家房地产企业申请破产预重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如下。


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决定对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今旦房开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时指定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担任今旦房开公司临时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及地点

对今旦房开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28日前向今旦房开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52号丰景华府项目售楼部一楼;

联系人:张律师

联系电话:13195136661

联系人:安律师

联系电话:18385428681;

邮政编码:561000;电子邮箱:695815443@qq.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休息。


二、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申报债权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

2.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债权发生的相关证据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3.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预重整期间的权利。


三、债权人会议

今旦房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暂定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召开地点、形式(线上或线下)另行通知。如召开时间、地点及形式发生变动,临时管理人将及时另行通知。

四、疫情防控温馨提示

请各位债权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中高风险地区来安人员以及近期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请携带七天内的核酸检测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1年7月13日



安顺禹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位债权人:


安顺禹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禹晋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安顺中院”)申请破产预重整,安顺中院已进行备案登记,并于2021年7月9日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现临时管理人就本案债权申报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

1. 现场申报时间: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29日前,工作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2:00时至5:00时;

2. 邮寄申报时间:确保于2021年7月30日24:00时前邮件到达临时管理人办公室。


二、债权申报方式

1. 现场申报

现场申报仅适用于疫情低风险区的债权人。各债权人根据本公告第三部分“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需交材料”的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携带相关证据原件,到临时管理人办公室现场申报。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黄果树报业大厦销售中心临时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人:陈律师(电话:13639268617);熊律师(电话:17385814497)。

特别提示:应疫情防控要求,选择现场申报的,需扫描出示健康码、行程码,佩戴口罩方可进入临时管理人办公场所。不符合防疫要求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进入办公场所。

2. 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适用于所有债权人。各债权人根据本公告第三部分“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需交材料”的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邮寄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黄果树报业大厦销售中心临时管理人办公室(收件人:陈律师,电话:13639268617;熊律师,电话:17385814497)。请在邮寄单注明“禹晋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

各债权人对于上述内容仍有不清楚、不理解的,可与临时管理人联系,临时管理人将耐心解答并进行指导。


三、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需交材料

1. 债权申报需交材料(按序整理排列)

(1)《债权申报表》;

(2)《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3)债权人身份证明。债权人是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债权人亲自申报或者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申报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6)《债权人申报声明》;

(7)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提供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请自行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或盖章)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各类合同书及票据、交货凭证、付款凭证等履行凭证;

②债权如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等优先权的,还须提交证明优先权的材料;

③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并提交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④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⑤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债权金额证明材料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证明材料;

⑥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⑦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暂计算至安顺中院登记备案之日(即2021年7月9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计算表,说明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⑧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有效的证据;

⑨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2. 债权申报文本的获取

对于第1部分第(1)-(6)项所需材料的文本,各债权人可登陆全国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remain.html)下载、添加临时管理人张律师微信(微信号:18748892663)或向临时管理人邮箱(920314028@qq.com)发送邮件说明身份及所需材料后临时管理人通过微信或邮件回复。债权人获得文本后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填写后提交临时管理人。

3. 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本公告第三部分“申报债权需提交材料”要求,按照第(三)部分“申报债权需提交材料”规定提交资料的顺序整理,按照本公告第(二)部分的任一“申报方式”提交给临时管理人。

(2)现场申报的,需提交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原件供临时管理人核对。

(3)通过邮寄申报(邮寄申报需邮寄资料一式三份)的:应疫情防控要求,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前通过微信视频或者录像方式提供申报材料原件供临时管理人核实;逾期未提供的,临时管理人将不予确认或暂缓审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明确是否主张对禹晋公司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并明确说明优先权的标的物、债权额等情况。申报债权时未主张优先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5)申报债权数额必须具体明确,同一笔债权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6)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视为放弃主张。

(7)申报债权中包含法院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债权人应确保申报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未向人民法院申请退回。

(8)债权人提交的资料须为简体中文版本。

(9)临时管理人一般不收取债权人原件,债权人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原件的,应自行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

(10)债权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虚假、隐瞒陈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临时管理人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 特别提示

(1)附利息的债权暂计至安顺中院备案登记之日(即2021年7月9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禹晋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禹晋公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禹晋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4)禹晋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禹晋公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禹晋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禹晋公司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系自他人处受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受让债权的相关证据材料。

(7)禹晋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时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5. 关于境外债权人的法律要求

如债权人为境外或属境外企业(注册地为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参照境外债权人规定),债权人提交的所有资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四、其他事项

需特别说明,目前安顺中院已对禹晋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最终是否受理禹晋公司重整申请由安顺中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如后续安顺中院裁定受理禹晋公司重整,为便于预重整工作与后续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工作的衔接、减少重复申报债权的流程,各债权人在禹晋公司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可视为在后续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的前一日。禹晋公司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具体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及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安顺禹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编辑:李琪

审发:梁维方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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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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