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热议和建议

6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或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截止为2020年7月21日。

这意味着历时三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全国5700多万退役军人满满期待的我国首部退役军人保障法,不久将正式实施。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是国防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所有退役军的福音,是退伍老兵的春天来了。也填补了退役军人完善配套政策的空白,其历史意义深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共10章77条。10章分别是:总则、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和抚恤、褒扬、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其内容既有过去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和军转干部安置办法等政策的整合,更有退役军人保障的新举措、新亮点、新名词。

社会公众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热议和建议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虽然立足当前解决突出问题、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全面开展政策法规清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然而如同任何一部法案出台一样,不可能尽善尽美,总是要在法律实践之后进行补充和完善,而且一直延续下去,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在当今自媒体时代,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刚刚公布,便引发了热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褒贬不一在所难免。拥护的、赞同的和随从的声音,是肯定的;极力反对和阻挠的,未曾听见。但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的“瑕疵”,提出意见的人,为数不少。许多人对质疑和反映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社会公众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热议和建议

其中,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十八条提到: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当中忽略了现有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即使今后不再有自主择业安置的选项,现有的30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也是一个不小的群体。因此,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以前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还有人还有人提出:原自主择业军官,是不是本法中 “逐月领取退役金”人?“逐月领取退役金” 是“称呼”吗?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十三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九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有人提出,“优待”容易让人联想到“俘虏”。 “优待证”改为“光荣证”,与“光荣牌”成为系列。退役军人“光荣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由国家统一制定具体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而不是“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因为各县标准不统一,就存在“优待”在一地可行,在他地不行的问题,优待内容也会“五花八门”,没有同一标准。

社会公众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热议和建议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很多人建议删除“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表述,明确“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的处罚门槛,与公务员受处罚的条件一致。将“由县级以上”改为“由省级(含)以上”。因为,国家对公务员(含退休干部)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门槛,没有涉及违法治安处罚的内容。单独对退役军人作此规定,是隐性将退役军人作为维稳对象的做法,是对退役军人的歧视而非“尊崇”。按照原有政策,决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应为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作出。

社会公众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热议和建议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有人建议应修改为延后列为第十九条: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具有军籍,享受与现役军人相应的社会优待政策。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退休金待遇随着社会发展,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军队现役军人薪酬的增加而提高。社会待遇,包括公园、博物馆等游览参观,出行乘车等,享受与现役军人的同等待遇。

修改条款的主要依据和理由:军队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虽然退出现役,但与退役军官不同。其准确定位是:退役军官离开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复员,不再具有军籍。而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军人是终身的职业,保留着军籍。就像公安干警一样,不能因为退休了就取消了警察身份。离退休不在现役岗位,但军人的职业性质并没有改变,军籍仍然永久存在;移交地方也有改变军人的职业性质。因此,不能任意改变军队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具有军籍的职业军人定位和主体特征,也不能将军队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纳入退役军官的系列,作超出法律规定的扩大解释。

社会公众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热议和建议

当然,大家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还不止这些。其制定者和建议者存在的差异,在主观认识和现实存在是多方面的,既有各自对政策层面不同解读上的偏差,也有国家经济实力对军人职业化程度的影响,还有全局总体把控与人体权益诉求和期望值的矛盾等等。但不管这些建议是否是正确,是否一些能够被采纳,既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从而体现出法律的真实、公平、公正,那么就需要更多的人建言献策,使初衷一样的制定者和建议者求同存异形成交汇点,真正让修改后的退役军人保障法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与军人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相匹配,充分发挥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提供坚强保证。(文/原创,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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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7

标签:军人   优待证   军籍   建议   文职   优待   军官   草案   社会公众   军队   人民政府   待遇   法草案   干部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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