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原告申诉死刑,凶手表示“不想死”

广西“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原告申诉死刑,凶手表示“不想死”

“百香果女童”生前照片。图/网络截屏

5月21日,《中国慈善家》从广西“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律师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当天签收其申诉材料。

广西“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家属及律师认为,杨光毅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要求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

广西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案引发持续关注。今年4月7日,二审法院以杨光毅存在自首情节为由,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调卷审查。

广西“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原告申诉死刑,凶手表示“不想死”

5月14日,侯士朝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

诉求:“判他死刑”

原告方代理律师侯士朝告诉《中国慈善家》,由于疫情原因,申诉材料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了最高人民法院,快递信息显示已于5月21日签收。

侯士朝表示,申诉书中提出的诉求包括:“杨光毅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足以从轻”。

2018年10月4日,广西钦州灵山县10岁女孩杨某燕前往附近百香果收购点售卖百香果就再也没有回来,惨死于山林间。

据凶手交待,看到杨某燕到他家中的百香果收购点后,在其返家必经之路上拦截并将其抱上附近的瘦沙岭,强奸过程遭受害人反抗,杨光毅掐其颈部致其昏迷后装进一只红色蛇皮袋后带至岭顶,受害人醒后又遭杨光毅掐颈、并用随身携带折叠刀捅伤其双眼和颈部,在受害人没有动静之后,实施了强奸,并拿走了受害人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

杨某燕父亲早年因救溺水者不幸身亡,其母陈礼言今年五十多岁,在村里干杂活抚养五个孩子。

家里因经济拮据,一审和二审均没有找代理律师。

直到二审将死刑改判为死缓后的申诉阶段,他们才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的侯士朝、王飞律师担任此案申诉代理人。

“杨光毅将装有被害人的蛇皮袋用力扔到地上、用力掐脖子、捅刺喉咙、刀插眼球等行为伤害的均是要害部位,足以致命,这些行为均是故意杀人行为的直观表现。”侯士朝说。

而之所以构成抢劫罪,侯士朝认为,杨光毅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奸淫“百香果女童”前,在“百香果女童”还有意识的情况下,利用其没有反抗能力的处境,趁机将“百香果女孩”手中的32元钱拿走。该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无力反抗的境地,公然夺取财物的情形,构成抢劫罪。

“受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属于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侯士朝说。

《中国慈善家》联系到杨光毅的代理律师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莫锦斌,对方表示“知道你们要问什么,但不方便说”,随即挂断记者电话。

广西“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原告申诉死刑,凶手表示“不想死”

“百香果女童”母亲陈礼言在申诉材料上签字。

凶手:“我不想死”

受害者的母亲陈礼言告诉《中国慈善家》,庭审中,杨光毅一直很冷静,好像什么事也没有发生一样。由于情绪激动,陈礼言甚至听不进也记不住杨光毅在法庭上的陈述。

今年3月,陈礼言接到法官电话,法官向她转述了杨光毅的想法:“我不想死,要上诉。”

“谁想死?”陈礼言反问。

4月7日,广西高院二审对其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他(杨光毅)在里面也不好受。”改判死缓结果出来后,法官这样安慰陈礼言。

“谁好受?我在外面更不好受!”陈礼言回答。

据媒体公开报道,杨光毅屡有劣迹,包括骚扰幼女。

陈礼言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杨光毅自首不足以从轻,因为有被动性和被迫性。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要求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

关于案件的民事部分,该案件刑事一审时并没有附带民事,家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组织调节,最终达在协议,杨光毅赔偿被害人家属31万余元。但到目前为止,受害人家属没有拿到这笔赔偿。为此,陈礼言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告诉我,查了(被告方)很多账户,上面一分钱也没有。”陈礼言说。

侯士朝认为,杨光毅有承包地份额,按照土地流转规定,有杨光毅份额的承包地或宅基地,村集体成员之间是可以流转的,这意味着,有杨光毅份额的土地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执行给陈礼言的。

专家:放纵犯罪也属于错案

二审改判后,广西高院回复媒体称,二审刑事判决中,考虑到上诉人杨光毅(一审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情节,改判死缓,但已对其限制减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表示,本案杨光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不适合改判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最高法对于不予从宽处罚有着严格条件限定,要求各级法院对于自首的量刑排除从宽适用是要从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是否存在恶意利用该条款几个方面的动态平衡来综合考虑。

“杨光毅的自首动机我们无从考证,但最起码是犯罪后果特别恶劣严重、主观恶性深,完全可以不从宽处罚。”洪道德说。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杨光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不适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细节、比如捅伤被害人的双眼和颈部、强奸、抛尸……不判处死刑是没有道理的。我们死刑只要没有废除,就是给这样的反人性的极端犯罪分子保留的。”洪道德告诉《中国慈善家》。

对于最高法对该案进行的调卷审查,洪道德分析有三种可能,最大的可能是根据刑诉法“异地审判”原则,指派异地高院重审;另一种可能是最高法亲自提审;还有可能是让广西高院再审此案。

“除非最高院调卷审查过程中,发现新闻媒体报道出来的事实不全,或有夸大成分,否则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改判的可能性很大。”洪道德说。

洪道德认为,最终的结果如果重判死刑,那么这个案子就要视作错案来进行追究。“错案不全是冤案,放纵犯罪也属于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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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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