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假支付记录,骗得女子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这是强奸罪吗?

近日,黑龙江牡丹江发生了一件因嫖资引发的奇葩事。牡丹江男子高某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声称手机被人偷走。在警方询问手机被偷的具体细节时,男子却言辞躲闪,吞吞吐吐,前后矛盾。民警加大了询问力度后,才了解了事情真相。 据郑某供述,两人于5月份某聊天软件认识。聊天中,高某对长相清甜的20岁郑某表达了想约出来“玩玩”的想法,郑某同意。但是要多点钱,高某答应给郑某转一万元的“报酬”。


高某之后通过软件P了一张假的ATM转账回执给郑某,并解释说钱会在24小时内到账。郑某信以为真,看到高某出手如此大方,郑某便按照两人“约定”来到高某住处与高某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


之后,高某又解释说转账错误,钱已退回。但现在家里需要用钱为由,要郑某再等等。并要求郑某再陪他一次。郑某又一次选择相信了高某。于是两人又一次发生性关系。


后郑某发觉被骗,要钱无望。在高某家中就趁着高某熟睡之际偷偷拿走了高某价值4000元的手机,并留下“想要手机,拿钱来换”的字条。


根据高某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就联系上了郑某。不久,郑某拿着高某的手机来到派出所。面对民警的询问,郑某反复声称自己是受害者,天真的郑某居然想通过警方帮其追回嫖资一万元。


虽然二人均被拘留,但性质还不太一样。


一、郑某、高某构成嫖娼卖淫么?


卖淫嫖娼是指与不特定的异性、同性,以金钱为媒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高某与郑某通过网络达成卖淫嫖娼的一致后,三后三次发生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虽然高某以各种理由骗取郑某以达到白嫖的目的,但这一细节并不影响两者认定为卖淫嫖娼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警方以卖淫嫖娼将二人拘留。


二、郑某构成盗窃罪么?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郑某将高某手机拿走的目的为了要回嫖资,让高某支付所答应的一万元,并没有盗窃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盗窃罪。


另外此类因嫖娼形成的债权属于非法债权,并不受法律保护。


三:结语


高某的行为固然可耻,但郑某也有不妥之处。年纪轻轻,不求上进,只想着以色换财,终究落得一个人财两空的下场。根据二人多次卖淫嫖娼的情节,两人要处以拘留10-15天,还需要缴纳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郑某,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希望两人以后能够洁身自好。

虚构假支付记录,骗得女子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这是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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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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