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19年7月间,王某利用其担任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公司系统违规申请代金券并私自对外出售,并将代金券销售款人民币529300元占为己有。
2019年7月3日,王某明知被害单位报警的情况下而在现场等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王某已向公司退还人民币85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520800元,现扣押在案。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王某系初犯,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赔被害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五十二万零八百元,发还被害单位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页面更新: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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