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民法典怎么规定的?

【结合】

2012年7月,潘姐姐和武哥哥经王婆介绍认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坠入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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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2个多月后,在当年的9月17日,潘姐姐和武哥哥即登记结婚,25日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在一起。

【裂痕】

时间刚刚过去了一个月,10月26日,潘姐姐即离开武哥哥,二人分居。

据知情人(路边社)称,潘姐姐之所以在蜜月期出走,主要是因为武哥哥患有难以启齿的男性疾病,且不积极治疗。由此发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

【起诉】

半年多后,2013年7月,潘姐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武哥哥离婚。

潘姐姐称:被告武哥哥患有性功能障碍,但他不积极治疗,二人生活“不和谐”。为此,潘姐姐还提供了一份门诊病历,其中显示主诉病因为:阳*早*。

武哥哥不同意离婚:二人感情尚未破裂,医院的诊断仅仅是主观性的诊断证明,而且阳*早*并非不可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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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潘姐姐的离婚请求,主要理由有:

1.双方7月份认识、9月份即结婚,仅2个月时间,可见婚前感情基础一般;

2.双方9月25日共同居住生活,10月26日即分居,仅1一个月时间,可见婚后夫妻感情并不牢固;

3.女方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系男方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可认定为双方感情破裂。

【上诉】

武哥哥当然不同意了。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即提起了上诉。

武哥哥提出:原审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错误。阳*早*完全可以治愈,而且阳*早*不等于性功能障碍。

潘姐姐称:武哥哥在上次看病后并没有治疗过,没有提供治疗的证据,而且最终没有治愈。

武哥哥还提供了一份新证据:身体检查记录,用以证明其身体正常。

潘姐姐则予以否认:武哥哥提供的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武哥哥的性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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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审法院因此判决维持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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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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