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孽症:四年来非法集资形势剧变


金融孽症:四年来非法集资形势剧变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2015年呈井喷式增长。此后虽然增幅有所放缓,但去年以来P2P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集中暴发,使得2018年的数据又大幅增长。


2018年是非法集资重灾的一年,尤其P2P网贷的7月雷潮,这一年在投资人心中留下无法磨灭的痛。

2018年中,部际联席会议发布2017年非法集资案件数据时,曾显示出令人欣喜的统计——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

这种“双降”在2016年、2017年放缓了两年,随着2018年中的 P2P爆雷潮起,非法集资的态势急剧恶化。

今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


1、非法集资变异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2015年呈井喷式增长。此后虽然增幅有所放缓,但去年以来P2P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集中暴发,使得2018年的数据又大幅增长。

2015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分别为5843件、7990件、8480件、9183件,同比分别上升108.23%、36.7%、6.13%、8.29%;审结非法集资案件分别为3972件、6999件、8555件、9271件,同比分别上升70.1%、76.2%、22.2%、8.37%。

2015年至2018年,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70%,监禁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90%,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

从发案领域看,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高效便捷的现代通信技术和金融工具,发展人员和聚拢资金,发展速度更快、社会危害更大。

从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互结合,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大大突破了地域界限,涉案地区快速从东部向中西部扩散,从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蔓延。除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等原有的高发地区外,北京、河北、陕西、重庆、贵州、新疆、云南、安徽等成为新的高发地区。犯罪者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 " 金融创新 "" 经济新业态 "" 资本运作 " 等幌子,从种植养殖、资源开发到投资理财、网络借贷、众筹、期货、股权、虚拟货币转变,迷惑性更强," 金融互助 "、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很强,金融监管、防范打击难度加大,极易形成跨区域大案。

2、四年来愈发紧迫的非法集资形势


近四年来,新型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大众理财观念逐渐由保守的储蓄型理财转变为积极的投资型理财。许多人投资愿望强烈,但防范意识薄弱,相关金融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欠缺,如:一是侥幸心态作祟,渴望短时间致富;二是盲从,一旦周围有人参与,便认为风险降低,从而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三是法制意识淡薄,明知某些行为如高利借贷、传销等可能是不合法的,仍然参与。

从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来看,表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和迷惑性增强;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成为常态,危害后果更趋严重。

从犯罪特点来看,过去几年,非法集资的手法变异、欺骗性强。为攫取暴利,非法集资者花样翻新、手段升级,有的在闹市区租用高档写字楼、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正规、连锁企业,实为骗人“陷阱”;有的歪曲“金融创新”等新理论,冒充“网络借贷”等新业态,混淆视听;有的伙同不法公司编造项目标的、用虚假软件虚构资金往来,诱骗群众上当;有的在社区、商超搞贴身营销,瞄准老年群众大打“亲情牌”。

实际上,这些手法的其实质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

非法集资形式的变化多端,诚然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但从外部层面来看,还有很多原因,如监管不力与监管不明,近年来涌现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在早期并未得到有效的监管,让非法集资者有机可乘。此外,融资难融资贵,可以视为非法集资多发的原因的之一,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融资渠道不畅,走向民间非法集资之路。

3、非法集资何时休?四年来政策演变


过去几年,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演进。

2010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后,“两高”、公安部于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决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2019年1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举动实际是为了解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

《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实体法律适用方面,一是明确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二是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三是明确主观故意的认定。四是明确犯罪数额的认定。五是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意见》的出台的意义,在于三点:一是能使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犯罪,把依法办案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二是能促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工作创新和监管治理,对重大金融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三是可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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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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