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据公开数据显示,阿里巴巴此前申请的“双11”商标,于近日的终审判决中被驳回。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双11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表示某一特定日期。阿里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其形成对应关系。
有网友就问了,“双 11”本身就是阿里系首先提出的,为什么会被驳回了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商标为“双 11”,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通常不会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标志。
而到了二审环节,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双 11”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
阿里巴巴申请“双11”商标被驳回
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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