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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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7

标签:情形   事由   劳动合同   劳动者   当事人   客观   协议   发生   情况   医疗   通知   工作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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