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营业执照又有新变化了——关于经营范围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以及异地办理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化,快来看看吧!
(一)关于企业经营范围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重点内容如下:
1.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开展相关工作。
2.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
3. 各地登记机关要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4. 探索改革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登记,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不限定在其所属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内,分支机构的相关民事责任由其所属企业依法承担。
5. 对目录中没有规范条目对应的新业态、新行业,申请人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由总局统一增加、修改相关规范条目及更新目录。
6. 推动各相关部门合理规范使用企业经营范围信息,减少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行政强制性要求、限制或者变相限制,避免因为经营范围登记方式的调整给企业办事带来障碍。
(二)关于名称登记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日前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简化企业名称登记流程,降低企业开办成本,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
1. 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
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所述,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4)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5)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8)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 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企业集团名称登记规则。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3. 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三)关于跨省通办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明确了58个事项将在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变更、注销不受住所地或者登记地限制了。同时,营业执照的遗失补领、换发也不再受登记地限制!欢呼!
(四)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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