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份裁判文书,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种子公司”)拖欠工程款被诉,结果该工程商更是有重大违法行为。
金种子公司被诉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宇昊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与金种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宇昊公司承建金种子公司发包的金种子生态产业园(酿酒基地)二标段1#、2#酿造车间工程;开工日期暂定2013年12月26日;工期240天;价款20610924.99元。
2018年4月27日安徽欣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金种子生态产业园(酿酒基地)二标段(1#、2#酿造车间)工程审核书”,金种子公司和宇昊公司在该审核书中“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盖章确认,审定金额为19709121.56元。
宇昊公司认为其自身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金种子公司未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于是上诉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宇昊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查明,宇昊公司擅自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了王某,王某又将该工程肢解分包给多人施工,因王某拖欠分包合同工程款,引发多人诉讼,诉讼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宇昊公司违法转包,且金种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529073.52元。
虽然宇昊公司违法转包是事实,但金种子公司目前尚欠宇昊公司工程款1180048.04元(19709121.56-18529073.52),事实清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虽然在2015年11月10日作出,但“工程审核书”在2018年4月27日完成,合同中表示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审核书”结算资料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第28天不付,才视为违约,从第29天支付利息和支付违约金。
2018年4月27日安徽欣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金种子生态产业园(酿酒基地)二标段(1#、2#酿造车间)工程审核书”,即使金种子公司当天收到,在排除正当抗辩理由的情况下,金种子公司应在2018年5月25日前应支付18723664.53元(19709121.56×95%),但事实上未达到支付标准194591.01元(18723664.53-18529073.52),如果金种子公司没有正当的抗辩理由,就具有违约行为,应以此为基数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和违约金,而金种子公司辩称宇昊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竣工资料,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理由正当。
5%作为质保金(即19709121.56×5%=985457.03),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10日内付清,即应在2016年11月20日前付清。综合考虑金种子公司虽有延期支付的事实,但宇昊公司事实违约在先且是重大违约,非法转包分包和逾期付款相比,宇昊公司先违约且过错较大,金种子公司具有不安抗辩的合理事由。
法院酌定金种子公司应及时支付下欠工程款不再另行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金种子公司给付宇昊公司工程款1180048.04元。
工程商有错在先,反诉金种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谁对谁错呢?金种子公司董事长贾光明如何看?
页面更新: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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