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抖音短视频中的电影剪辑作品的版权研究

一、何为“版权”

版权,亦称“著作权”,符号:©。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版权(copyright)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游戏,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大多数计算机程序不仅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

二、我国对版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认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即要有一固定的载体能够体现出来被人们识别并认可,同时列举了我们熟知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书籍、草稿,音乐戏剧等艺术作品--音乐会歌剧、美术建筑作品--画作及建筑手工绘图,摄影作品--照片,试听作品--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等数字话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不可或缺的一点就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最重要,诸如思想、方法、算法、公式(详见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等不能具体表现的则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抖音短视频中影视剪辑属于汇编作品则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三、电影剪辑作品--汇编权的权利归属

1、首先,著作权人是哪些人?第九条明确了作者和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该条涵盖了我国的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同时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外国人、无国籍人如果要想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则必须满足作品首先在我国出版发行或者在首次在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详见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2、汇编权归哪些人行使?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第十六项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等于说汇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并依照约定或者规定获得报酬的财产权的一种,同时该财产权利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于其他自然人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去实施。

3、电影及电视作品作为试听作品的一种,保护期限有多长?著作权法第23条第三款明确:发表权为五十年,因发表权作为人身权利的一种,著作权人只能享有并实施一次,截止于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诸如汇编等财产权利的保护同为五十年,则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四、既然汇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利,除非许可或者转让,非授权许可或者转让的第三人是不是就不能随便实施?

答案自然是不对的,我国著作权法也未完全禁止,例如著作权法第24条(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第25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非商业牟利的用于教育教学研究及个人欣赏的汇编法律是不禁止的。

但对于抖音平台上多个用户的电影电视剪辑片段并有平台奖励、带货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商业牟利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笔者认为这个也是可以规避的。

五、如何进行有效的不踩红线?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的红线:著作权法第53条“: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明确了侵犯汇编权利之后的严重后果。

其次,上述53条中明确指向了著作权法中52条规定各种类别作品著作权侵权人的情况列举,52条第八项中没有明确列举侵犯汇编的情形,只有出租这一种情形是明显侵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等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时,53条明确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构成汇编的侵权责任。

再次,正如53条着重指出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汇编作品只要有体现独创性,其创作者同样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且不侵犯原作品的实施是不构成侵权的,即无52、53条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

最后,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充分保护了公民、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创作灵感及创作热情,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六、总结抖音平台上的电影剪辑作品的法律建议

第一、汇编作品---电影电视等视听作品的剪辑,要充分体现独创性,例如一个作品不完全来自于一个作品或者多个作品的混合剪辑,且必须添加体现自己独创性的内容或者思考等智力成果。

第二、汇编作品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即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汇编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受众群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群即为公共利益。同时民法典第八条已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以法律法规应当作为汇编作品的红线亦不能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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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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