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约定管辖权,企业老板可减少诉累

企业老板在签订合同时,几乎无一例外都会约定管辖权条款。但谁都想将管辖权所在地约定在自身所在一方,于是往往谈不拢。那么究竟约定在哪里,既不会出现争议,又有利于自身呢?

这样约定管辖权,企业老板可减少诉累

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上海张老板在和成都于老板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时,两方员工都希望将案件的管辖地设立在自身所处地点,以求今后方便自己诉讼。一个月后双方依然没谈下来,甚至开始互相猜忌,以为对方已经做好了违约的准备,于是双方约定如有违约,由守约方所在地管辖,并签署了协议。最终,双方还是出现纠纷,上海张老板认为于老板违约,便向上海的相关法院申请立案,但法院认为由于案件没有结案,无法判定究竟是谁违约,因此按照一般规则将案卷移送到成都的相关法院,虽最终判定张老板未违约,但还是舟车劳顿耗费了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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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上海A公司与某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的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开发合同,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该房地产开发商总部所在地管辖,总部位于北京。后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A公司按约定向北京市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法院判决该管辖权约定无效,因为该地与本案并无实际联系。

企业老板应如何约定管辖权条款?

管辖权条款看起来不起眼,但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成为对方拖延时间、有利自身诉讼的利器,到时不仅案件迟迟难以开庭判决,更将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约定管辖权条款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这样约定管辖权,企业老板可减少诉累

1、 约定有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并不是想约哪里就约哪里,更不能约定中级法院,而对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等案件只能由法定的专属管辖地进行管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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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公司也能成为诉讼主体

虽然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因为其也有独立经营的资格,能够成为合同当事人,因此在提起诉讼中,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参与诉讼。如果总公司参与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一般予以驳回,分公司提出应移送总公司的,法院也会予以驳回。

3、 约定与实际不一致的,以合同标明的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但实际签字盖章地点又不是合同所示约定地的,以合同载明的为准。或者如果合同一方或双方为法人组织,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而该法人组织的注册地址与合同披露的地址不一致,则应由合同披露的地址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在约定时不必担心合同所示与实际不一致时应怎样,一切以合同为准即可。

4、 认为对方起诉风险大的,可选择仲裁而非法院

这样约定管辖权,企业老板可减少诉累

在合作过程中,即使出现纠纷,双方也都希望秉承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但却也有一些企业不愿协商,直接走诉讼程序,从而冻结对方财产,甚至恶意诉讼。为避免这些,企业老板可选择仲裁。因为仲裁庭没有证据调查、保全的权利,程序十分繁琐,因此不愿忙于诉讼奔波的老板可选择约定仲裁来减少诉累。但这样约定也有拖累自身诉讼的风险,所以企业老板在约定管辖权时,一定要请专业的法律人士过目,针对对方的特性制定合适的管辖地点,这不仅是在诉讼时提高效率,更是双方认真履约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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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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