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58同城,涉嫌违法经营,腾讯被罚50万元

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收购58同城,涉嫌违法经营,腾讯被罚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对腾讯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58同城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腾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20年6月15日,腾讯与58同城签订协议,以换股方式取得58同城32.4%的股权。交易完成后,腾讯获得58同城32.4%的股权和33.7%的表决权,取得58同城的共同控制权。交易已于2020年9月17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违法事实及理由

2020年6月,腾讯通过换股获得58同城32.4%的股权和33.7%的表决权,取得58同城的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腾讯2019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分别为(略)和(略);58同城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和(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腾讯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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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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