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交接工作,企业索赔55200元:你批量删除公司文件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员工未交接工作,企业索赔55200元:你批量删除公司文件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北京知遇天下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邵xx(以下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因擅自删除原告文件造成的经济损失55200元(其中电脑恢复信息的维修费50元、猎头公司佣金55200元)。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担任原告人力资源总监,月薪23000元。2019年5月底,被告以原告延迟发放工资为由单方通知原告辞职,在未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离开原告。

被告离职后,原告多次要求其进行工作交接,并要求其告知工作电脑密码及电脑内文件资料,但均未果。被告作为人力资源总监,负责原告员工招聘、考勤、业绩考核、工资核算和发放,以及社保的交纳等经营管理工作。其工作电脑中存储重要人事资源材料。为恢复正常经营,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委托仲兴同创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电脑密码的解除,支付电脑维修费50元。

在被告电脑密码解除后,原告发现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一次性大批量删除了超过50份原告重要文件,内容涉及新员工试用期考核报告、员工离职证明、离职面谈记录表、考勤统计表、人员编制管理规定、招聘管理规定、员工内部推荐制度、劳务合同、实习协议书等。被告离职前擅自删除原告大量重要人资工作资料,私自取走部分人力资源档案文件,且一直拒绝交接工作,严重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未交接工作,企业索赔55200元:你批量删除公司文件

经查:

原告系从事技术推广、教育咨询等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原告主张原件被被告拿走)记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2日;被告任人力资源总监;被告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知识产权等,被告离职前应将全部保密材料交还原告等。原告提供《猎头服务协议》照片打印件、《推荐报告》扫描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通过案外人居间推荐到原告工作,按照原告与案外人的约定其应支付服务费55200元(目前因存在争议而尚未支付)的事实。

原告提供电脑截屏打印件、微信截图打印件等用以证明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将原告文件删除至电脑回收站,后其支付50元电脑维修费恢复被删除文件的事实。2019年原告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赔偿因违反保密义务为其造成的损失55 200元。仲裁委员会审理期间,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表示,因原告连续三个月未支付工资,故其于2019年5月22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5月28日完成工作交接;2019年5月22日,其已将原告提供的电脑及工作电子文件移交原告,不存在删除工作资料和取走人力资源档案文件的行为,原告所述保密范围与其岗位无关等。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该案中,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中确有劳动者应当保守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知识产权及离职前将全部保密材料交还原告的表述。但是,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删除电脑中工作资料及取走人力资源档案文件并由此为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知遇天下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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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7

标签:员工   文件   朝阳区   维修费   工作   劳动法   原告   劳动合同   北京   被告   批量   总监   事实   人力资源   电脑   科技   企业   信息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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