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 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位洁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还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责人为高博,他除了是阳光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负责人,还是阳光人寿保险祁阳支公司(湖南)负责人。
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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